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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车位需要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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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0-18 1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得出售或出租业主共有车位

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建筑区划内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此外,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还未正式出台,需要大家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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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0-18 14:51 | 只看该作者

Re: 新物权法——车位需要大家的意见!

看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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