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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杂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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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0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张文伏工作室

私募基金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中国会无可选择复制海外对冲基金的模式,未来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大学基金会、慈善基金会,都有可能成为私募基金的客户。

  私募基金监管的核心在于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在资金来源、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规定。

在监管方面,国外的对冲基金基本上不受监管,这主要是因为境外的对冲基金投资者都是一些老练的客户,自身风险控制的能力较强,当然中国不能搬抄国外的做法,可以进行谨慎的金融监管,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虽然私人股权投资或PE可能是个比较新颖的称呼,但早在上世纪90年代,这一概念就被引入我国,不过当时被称为“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

  早在2001年7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的“深圳国投创新投资”信托集合I(第一期)计划,就具备了PE的雏形。该项目募集信托资金通过投资红塔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私人股权投资。当时信托计划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分享有望推出的创业板。红塔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大族激光、达安基因、烟台冰轮、登海种业等一大批公司后来成功上市,限售期后流通的投资回报非常丰厚。

  今年鼓励信托公司开展PE的信托新政颁布后,信托公司纷纷设计并推出了自己的PE计划:湖南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推出的“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和“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便是近期最为典型的信托PE计划的代表。

  由于私人产权投资市场存在日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合适的激励机制也比较缺乏,于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国外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人股权基金迅速发展起来。合伙式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普通投资者;另一类为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经理人,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新的合伙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宣告成立,率先开启了以合伙企业运作的PE模式。目前,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已完成首期募集1.62亿元资金。

  以信托平台或以合伙企业的方式构建PE,应当说各具优势。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80%的创业投资企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实施PE。其优点主要体现在:首先,可以避免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此外,能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第三,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形式,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劳务出资。由于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在国外普通合伙人真正的货币出资额很小,一般为1%。

  实际上,以信托平台实施PE,也有着合伙企业不具备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具有破产隔离功能。信托法赋予了信托这样一个独立的平台,可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其次有较强的公允性。由于参与信托过程涉及的机构众多,通过这些机构搭建的平台,可以比较有效地建立PE绩效的记录平台;第三,有较好的流动性。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除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其信托流动性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容易。第四,信托公司可以为目标企业提供除投资之外的更广泛服务,这是一般企业无法做到的;第五是投资人对投资的控制力较强;第六是具备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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