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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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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7-28 1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手房转让强制征个税 赢利部分按20%税率缴纳

  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明确 8月1日起执行

  国税总局明确5种住房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定义

  强征个税大限将至 房屋中介盼地方细则松绑

  强征个税将沉重打击炒房 不会毁灭二手房市场

这首先打击的是偶们小老百姓吧 [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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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3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

  昨晚(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突然现身,明令8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8号文”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前必须完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一并办理;税务机关暂无条件设置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

  “108号文”对二类房产交易开设宽松通道: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个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同时,纳税起征点前置到以购房合同为准。

  “108号文”界定了“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为转让收入。并明确了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五类房产的原值。对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108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凭有效证明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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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国税总局掀起强征风暴 二手房交易可能缩水

  昨晚(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突然现身,由此,争议长达12年之久的二手房个税终下“强征令”。通知将于8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市场人士连夜热议,投资客将度过一个不眠之夜。不少人士表示,个税强征后二手房交易可能缩水50%。但是两种免税类型以及房产持有时间计算方式的改变,也给市场开出了稍显宽松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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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强征基本无疑义

  二手房个税缴纳早已有之。但一直以来,二手房的个税征收多为“自觉申报”。因此,此次个税是否强征成为新政需要明示的第一内容。

  对此,国税总局108号文在第四条称: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上海信义房产不动产研究中心相关人士介绍,一般来说,二手房过户流程是,在交易中心大厅均设立地税部门完税窗口,过户双方申领过户申请单后,到完税窗口完税。然后办理产证过户。完税窗口对契税、营业税等税种一并收取。“将个税征收置于过户之前,就意味着个税完税成为过户前提,就是平时所说的‘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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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两类房产仍免税

  108号文规定,对两类二手房产交易仍给予免税优惠。其第五条称: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原地产人士表示,如果加上征税起征点前置,多数老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征优惠。如果以购房合同或发票作为凭证,大多数公房都在5年购房时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因此,公房基本都处于免征行列。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5年以内出售无赢利,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新政对经济适用房也无过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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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纳税起征点前置

  纳税起征点前置是新政又一看点。

  108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中原地产人士认为,原来按产权证或者契税票为起征点,让一大部分的二手商品房无法满足五年以上的要求,因此此次新政将房产持有时间的起点前置,令二手商品房交易稍有释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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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5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所得”界定明确

  对于“所得”的认定一直是个税征收的难点之一。108号文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并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城镇拆迁安置住房五类房产的原值均有明确规定。

  而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业内人士介绍,这主要是针对以往通过做低房价方式规避税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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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5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装修等花费免征

  对于房产持有成本中“合理费用”的定义,108号文第二条规定: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可扣除,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等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另外,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扣除。

  中原地产人士认为,108号文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的合理费用的界定 ,较之2003年京财税732号文中所规定的合理费用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增加纳税者认同感和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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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5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建立纳税保证金专户

  108号文第6条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同时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市场人士评价,整个个税征收流程涉及贷款银行、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征收部门的有效证明,二手房交易的完税准备时间由此拉长,其中的监管、配套工作繁杂,因此尤其需要相关各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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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7-28 15:36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像是个较有效降低房价的方案[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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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7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M13] ZF成天盘算的就是怎么从偶们瘪瘪的口袋里再抠点出来么? [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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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7-28 15:37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QUOTE Created By Flying At 2006-7-28
二手房转让强制征个税 赢利部分按20%税率缴纳

  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明确 8月1日起执行

  国税总局明确5种住房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定义

  强征个税大限将至 房屋中介盼地方细则松绑

  强征个税将沉重打击炒房 不会毁灭二手房市场

这首先打击的是偶们小老百姓吧 [M08]


有两套房的就不能算在小老百姓之列吧? [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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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7-28 15:38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鉴定完毕:LZ是有钱人无疑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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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38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QUOTE Created By bryan At 2006-7-28
像是个较有效降低房价的方案[M05]

好像比较难呢……

这样说不定很多房子就拿去出租不转让了,更多人买新楼,楼价怎么降得下来噢 [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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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6-7-28 15:40 | 只看该作者

Re: ZT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20% [M16]

QUOTE Created By anole At 2006-7-28
[quote]QUOTE Created By Flying At 2006-7-28
二手房转让强制征个税 赢利部分按20%税率缴纳

  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明确 8月1日起执行

  国税总局明确5种住房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定义

  强征个税大限将至 房屋中介盼地方细则松绑

  强征个税将沉重打击炒房 不会毁灭二手房市场

这首先打击的是偶们小老百姓吧 [M08]




有两套房的就不能算在小老百姓之列吧? [M05][/quote]

[M08] 偶只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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