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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坚定不移地向“垄断企业”学习!Z
“反行政垄断”既不合国际惯例,又不合中国国情
专家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把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纳入《反垄断法》,也不会起多少实质性作用。一般的实体搞垄断,可对其罚款,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反行政垄断的规制对象是政府部门,对政府如何罚款、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且,基于“国际惯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而不是行政垄断。——>>>
将垄断进行到底,有利于国企在国际市场竞争
对于钢铁、石化这样的行业,由于它们的市场是全球性的,在价格上一定要和国际市场接轨。本土企业再大,也很难具有全球定价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本土应该是最大的企业了,但是与全球其他大型石油公司相比,不过是小兄弟。——>>>
对“亏损”的垄断企业,国家要不遗余力地进行补贴
2005年,财政部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缴的所得税中退库100亿元,弥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油项目亏损。虽然审计报告认为这种暗抵收入的做法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原则,缩小了中央财政收支规模。但是,在国企面临亏损的情况下,除了国家,还有谁能站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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