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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行动-停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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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2-21 2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7时,众多业主在骏霖EFG地下车库前聚集,展开威权行动。
事件起因:HS禁止车主租用地下车库,要求业主购买车库停车位。(大家看看物权法。。。)
过程:勇敢的业主把车堵在车库前,要求HS解释。。。

事件仍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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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2-21 22:36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M29] [M29] [M29]

支持,,今晚7点多左右也是,,,在农行哪里和保安大吵
HS太没有天理了,居然拿我们业主的地方出售 [M09] [M09] [M09]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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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2-21 22:37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华南新城下黑手暴打业委会筹办者的的事还未水落石出,康景又准备在骏景开辟第二战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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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1 22:40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支持威权行动的业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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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2-21 22:54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勇敢的业主把车堵在车库前,要求HS解释。。。"是不是太勇而无谋了?这样的维权对于合生没有任何损害,真正利益被损害的是:周边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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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2-21 22:57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似乎这也是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一般现在维权经常会用堵塞国道什么的方法。可以叫做扩大影响。

中山大道也被堵过,不知道多少人因此上班迟到。
QUOTE Created By eeeaaa At 2006-2-21
"勇敢的业主把车堵在车库前,要求HS解释。。。"是不是太勇而无谋了?这样的维权对于合生没有任何损害,真正利益被损害的是:周边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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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2-21 23:01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051109163126.htm
[ZT] 物权法草案存三大争议:车库归属不能约定

http://www.jcrb.com/zyw/n7/ca442598.htm
[ZT]从车库归属看权利制度的设计
大意是,从权利制度的设计角度来看,(如果不希望制度有缺陷以至留下隐患),车库归属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2/08/content_1034369.htm
小区车库归谁"约定优先"遭质疑
金羊网 2005-12-08 15:40:42
专家在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上称应明确规定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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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2-21 23:01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051109163126.htm


[ZT] 物权法草案存三大争议:车库归属不能约定

http://www.law-lib.com  2005-11-9 16:31: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业主维权门槛降低 车库归属仍需商榷

。。。。。。。


三大争议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三点改变对广大业主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但有些条款,如"车库物权可约定"等问题还需细化。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人大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专家蔡若焱先生。

争议一、车库的归属不能约定

新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蔡若焱分析:车库的归属不能约定,必须作为附属设施法定由业主按份共有。理由有三:

其一、社区内的车库不应成为商业产品,面向社区外提供服务。否则社区将无法掌控自身的安全。这有点类似于会所的归属。

其二、车库应作为整体产权合并转让。无论如何,个体业主不可能成为车库的权利主体,即便可以约定,开发商也不能与每一个个体业主约定,而只能与业主大会约定,果真如此,开发商基本上不可能获得产权。而前期由于权属未定,开发商也不能将其建设成本法定进入社区建设成本,这同样可能会对开发商造成损害,这样做不可行。

任何一个团体权利都是有固定的权利程序的,与每一个权力个体签约并不能代替团体权利。就像单独请每一个人大代表签字的集合不能形成人大决议一样。

其三、公共产品必须由合格的主体来提供。要么是社区权力机构,要么是政府。很难想象,在任何一个国家,某种公共产品的提供是由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某个个人(或机构)提供的,对于国家的公共产品,政府可以因投资人的投资而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是不能出让产权,比如公路、桥梁等公共产品。而且还必须对这样的公共产品的经营实行有效监控。社区作为无司法的微缩社会,也适用这个原则,社区内的公共产品不能由个人(含法人)所有。一个社区可以因没有这些奢侈的公共产品而降低档次,但是不能对这些公共产品失去控制。

其实,任何一项公共产品都是不能由个人(含法人)独立提供的,如果道路有开发商单独建设,业主每次出门的时候交费行吗?很显然不行。这不难理解,这是因为道路是必需的公共产品。而车库和会所,作为相对应档次的社区而言。也是必需的,并非奢侈品。是否必须,要看社区自身的定位。打个比方,对于灾民而言,一件遮风避雨的衣服是必需的;而对于百万富翁而言,一辆车就是必须的。因此,车库也好,会所也好,是体现相应社区档次的必须附属物。就好比标配的车可能是人造革座椅,豪华版的车则必须是真皮座椅一样。如果一辆豪华版的车买回家,却被告知真皮座椅属于车商,每坐一次需另外付款,你能接受吗?

从近几年售房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车库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无论是购买或者承租,都有合同约定,草案的规定基本可行。

这一条绕过了产权问题,不论是购买或者承租,都必须明确产权。如果承认过去约定的合理性,那么实际上就承认了开发商的原始拥有单独产权。那还约定什么?如果开发商不拥有原始的独立产权,那么约定自始就是违法的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自然也就是无效的。什么有的是购买的,有的是承租的,产权人不清晰,向谁购买?向谁承租?权利人都没有明确,就直接讨论约定,谁和谁约定?其实这一条只有在默认开发商拥有车库原始独立产权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否则约定什么?如果开发商不是产权人,每一个个体业主也不可能成为产权人,两个都不是产权人的人来约定产权归属岂不滑稽?

。。。。。。。

闫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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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2-21 23:05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去下面转了一圈,弄明白怎么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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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2-21 23:08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上1张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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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2-21 23:16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新的物权法即将出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开发商急于出售作为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以求"袋袋平安",银子装到口袋里才算稳妥。这可以理解。
有人也视此为良机,吃进不止一个车位,作为投资。也算有眼光,不过也有少许风险。
在大家为空房子挨打切除脾脏这件事愤懑的当口,康景推进"袋袋平安",方法欠佳,时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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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2-21 23:20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TMD [M09] [M09] [M09]
很明显是合生在转移"打人事件"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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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2-21 23:23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QUOTE Created By klazylee At 2006-2-21
TMD [M09] [M09] [M09]
很明显是合生在转移"打人事件"的视线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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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2-21 23:30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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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2-21 23:32 | 只看该作者

Re: 业主威权行动-停车篇

大家还是早点休息吧。问题没那么容易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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