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李律师法治论坛!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4 13:10
标题: 李律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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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本人学法、用法数载,身心疲惫,决定逐步淡出江湖,谢甲归田,马放南山,潜心研究,著书立传。

但愿以微薄之力,提供一块天地来讨论、研究法律及实际问题,既能收集素材,又可与大家共同讨论,看有否帮助。

各种法律的实际问题,均可讨论,不受限制,还迎参与。[/blue]

2003-10-30 14:38 引用 回复 短信推荐 发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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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李律师
Re: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第1楼

大家有什么法律疑问,尽可发表新贴,有贴必回!免费咨询!!
2003-10-30 15:09 引用 回复 短信推荐 发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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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丑鱼
Re: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第2楼

李律师看了东区幼儿园的帖吧,我们总不能任由幼儿园这样胡来,总要采些取措施吧。我们应该怎样做呢?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呢?
2003-10-30 16:30 引用 回复 短信推荐 发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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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李律师
Re: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第3楼

你的贴子看了,主要是个取证问题。现在的法院审理案子主要看证据。讲道理也要看证据啊。取证又是很困难的,你能摄像下来就可以,否则,没人会承认。这也是有些老师肆无忌惮的原因所在,这也证实了那句老话:做老师是个良心活。然而客观条件又不可能都不在此上幼儿园,确实难做。个人看法要和幼儿园都沟通,投诉不良老师的行径,留心收集证据,可能将来会有用,当然最好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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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30 18:50 引用 回复 短信推荐 发到邮箱

jj-李律师
Re: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第4楼

本人的电子邮箱gzlgy-333@163.com,电话13924121703,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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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由: 不会游泳的鱼修改,时间 2003-11-4 下午5:57
作者: luqing    时间: 2003-11-4 13:2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看了一遍就记住了
"名师成就英语高手 美食推荐:又到蟹黄膏肥时 深圳少女被骗到港坐台 奸商生存自白"
[汗][汗][汗]


欢迎李律师坐坛[奸笑][奸笑]




该帖由: luqing修改,时间 2003-11-4 下午1:24
作者: tinna    时间: 2003-11-4 13:3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没看懂
作者: 冰蕾薄荷    时间: 2003-11-4 13:4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什么意思?
作者: lega    时间: 2003-11-4 13:4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只知道楼主拿出了仅有的5个GLG
作者: 冰蕾薄荷    时间: 2003-11-4 13:45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lega发表
我只知道楼主拿出了仅有的5个GLG


不是你抢得嘛?[吐舌]
作者: 不会游泳的鱼    时间: 2003-11-4 13:5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欢迎李律师!

JJ论坛上终于有法律专线了!太好了!

以后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来你这里请教了!!!

[心仪][心仪][心仪]
作者: jjean    时间: 2003-11-4 14:5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luqing发表
看了一遍就记住了
"名师成就英语高手 美食推荐:又到蟹黄膏肥时 深圳少女被骗到港坐台 奸商生存自白"
[汗][汗][汗]


欢迎李律师坐坛[奸笑][奸笑]




该帖由:...

[奸笑][奸笑][奸笑]
作者: 菜汤面    时间: 2003-11-4 16:3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也是,不知道甚么意思?
作者: 小懒猫    时间: 2003-11-4 17:0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因为他直接拷贝了21cn地东西,所以连带那些垃圾过来了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4 17:45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还是小懒猫善解人意,本律师是个电脑盲啊。[奸笑][奸笑][奸笑]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4 17:49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还是小懒猫善解人意,本律师是个电脑盲啊。[奸笑][奸笑][奸笑]

小懒猫,你就别笑我了。啊,肃静、肃静、肃静![得意][得意][得意][得意]
作者: 不会游泳的鱼    时间: 2003-11-4 17:5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李律师,不好意思,帮你改了下首帖!
作者: peter    时间: 2003-11-4 18:4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好!![微笑]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4 22:56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不会游泳的鱼,谢谢你。
出来乍到,还要多靠大家的帮助!
[奸笑][奸笑][奸笑]
作者: 小冰    时间: 2003-11-6 12:5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李律师,请教一下,物管在收取我们的电费水费的时候高于水局电局的话,物管算不算乱收费,属不属于犯法呢?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7 12:3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生效,温家保总理签发的)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乱收费是违法的,可先投诉,后视情况而定。

[大兵]
[大兵]
[大兵]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3-11-7 15:17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很多小区的论坛都有专业律师坐镇
我们的论坛一直空缺,现在终于有李律师出来补缺了

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心仪][心仪]

李律师要多上来看哦,可能过段时间我就有问题要咨询了。现在还没想好。 [害羞]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7 23:23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lindows,谢谢你的支持,我会加油的。

有问必答,来贴必回。 这是偶的原则。

出差可能会晚些回贴。[心仪][心仪]
作者: Hawk    时间: 2003-11-8 13:0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太好了,
[微笑][微笑][微笑]
作者: peter    时间: 2003-11-8 15:5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请问律师:象E家宽这样没经过买方同意就安装,而在收楼时强迫业主交安装费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追讨?[微笑]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0 10:0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这两日忙于一个澳门五星级酒店的项目(可以向大家透露一点,酒店暂定名--新财神酒店)。

冰雪武士提得问题很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也有争议。

首先,我国95年实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的定义较简单,指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配套系统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大家逐步接受了水、电、煤气、通讯等为房屋的构成部分,但其他如纯净水、智能化系统等或将来更先进的系统还未普遍接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有当事人约定。在签订购楼的意向书或收楼时,当事人对相关配套的收费应进行协商,双方均有选择权。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业主退掉了的原因所在。如果签订了合同,交了相关费用,应视为双方都已认可。
作者: 想你的蟾蜍    时间: 2003-11-10 10:05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成都大学的法律教师王怡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很多各个方面典型的案例,但是从来不公布关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有罪名的案件。官方有一个弹性很大的政治标准,但是没有一个可以亮化的法律标准。

李律师怎么看[吐舌]?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0 11:09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具体办法就是在签意向书(认购书)时,可以进行修改和选择,开发商为了配套不卖房或你因配套不买房。如果没注意,在收楼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你在此时也可以选择。
当然,小业主和发展商在实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发展商对房子的了解,小业主是绝对不可比的,这就是说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实际其他方面是不可能平等的。这时,小业主就是弱势群体。 这种情况类似搭配销售,你买一双皮鞋,他再卖你盒鞋油。但程度不同。
从另外的角度讲,这里绝不是为开发商说好话,从统一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统一施工上来讲,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大家都好。将来,我国法律会有一定的规定,但方向应是统一施工。
具体到价格合不合理,这是物价局的权限,你可以咨询、投诉。


小区里还住有法官、其他律师,欢迎指正、讨论。



[大兵][大兵][大兵]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0 11:14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的21楼、23楼贴子是连在一起的,回答PETER的。

[吐舌][吐舌]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0 11:3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秘密成分的,公布与否法院考虑会多一些。


我国的法院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我国,法院的领导、审判员是要人大任命的,财政开支(具体的说就是法官的工资)是地方政府给的(收支两条线),法院办公大楼、设备是靠地方政府拨款的,法院怎么可能独立捏??为什么江主席提以德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呢?

再告诉你本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经验,审监庭的案子都有领导(各个方面)的签字的,当然,我办的也有大领导的签字。

在我国,政法,政法,目前还是合一的。

[大兵][大兵][大兵]
作者: yhh2468    时间: 2003-11-12 08:1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骏仁轩通知办房产证了,我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作者: peter    时间: 2003-11-12 12:0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谢谢李律师,早知这样就先谈好再签合同了![微笑]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2 12:5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把房产证放好,别弄丢了。[吐舌][吐舌]

看看有什么不妥再说吧。[奸笑]
作者: yhh2468    时间: 2003-11-13 10:5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如此回答,徒有虚名!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3 14:36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你可以带律师去。

其实挺简单的。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4 13:29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特大喜讯,yhh2468的房产证办好了,还有一万多块退。



[吐舌]
作者: toms    时间: 2003-11-14 13:5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难得有如此热心人
支持一下
作者: jjean    时间: 2003-11-14 15:0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谢谢律师啊[吐舌]


——————————————————————

偶当年全填的法律系要读!不料却被中文系手快拿走档案!心里至今那个狠![我哭]现而今啥都不会!人生一失败的说![汗]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5 02:27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小坏的妈,你是哪个学校抢的啊,要不要告他个侵害公民受教育权啊。

[奸笑]
作者: appleB    时间: 2003-11-15 15:0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李律师,想请教如果骏景内部有人将我们的个人出卖了,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black][/black]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5 21:2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问题不是太清楚,能详细一点吗。[大兵]
作者: appleB    时间: 2003-11-16 11:46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由于这三个月以来,我不停的接到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和一些办理银行卡的电话,经过我的查问一些说是在网上搜索的一些说是小区管理处给的。有办法查吗?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3-11-16 14:17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李律师发表
特大喜讯,yhh2468的房产证办好了,还有一万多块退。



[吐舌]


办好了吗?这么快?
还是只签了一些文件而已?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17 12:46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appleb,你能够证明个人信息是物业公司泄露的?

我也遇到此问题,解决方式是问对方是哪儿的,今后不要打了,并保留诉讼的权利,嘻嘻。

lindows,房产证的事要问问业主。[奸笑]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22 22:02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

[奸笑]
作者: jjean    时间: 2003-11-22 22:53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律师:

偶家的所谓大理石飘窗都烂了!他们还不给偶换,说是天然就这样,如果什么东西都天然就这样,那房子塌下来也天然就这样(又没谁踹它一脚!),那我们还找谁申冤那??

验楼的小伙都写"大理石崩缺"了,物业管理处说和什么项目承包商说了,他们拒不承认是质量问题,还不给换!

你说,我要用什么武器捍卫我自己的权利!

而且,偶本来打算11月就去住,这问题拖了两个月还没解决,这其中偶的精神损失和有屋不能住的损失要不要他们负责?

律师给俺撑腰![酷]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1-22 23:27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先简单的讲一下,发展商处于强势地位,让你先收楼后提修改方案,然后拖着满满解决。当然,像我6月份收楼,施工队还在,比较容易解决。晚了就不好办。

我现在的建议,多找多打电话催,实在不行,可先排个照片作为证据,或向管理处复印当时的收楼意见的纸条。后你如赶时间,可自己换,最好给发展商打个招呼,留下工程发票让他出此费用,如不行,可考虑拖交管理费,就平等了。

当然不好去诉讼,成本更高。

先到这儿吧[奸笑]
作者: jjean    时间: 2003-11-23 21:0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李律师发表
先简单的讲一下,发展商处于强势地位,让你先收楼后提修改方案,然后拖着满满解决。当然,像我6月份收楼,施工队还在,比较容易解决。晚了就不好办。

我现在的建议,多找多打电话催,实在不行,可先排个照...

谢谢!

咋咱老百姓就这么难?[汗][难过]
作者: ninghaosh    时间: 2003-11-28 15:1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jjean发表
谢谢!

咋咱老百姓就这么难?[汗][难过]

有同感!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很漫长,国家的公权利没有得到控制,私权利又没得到很好的规范,作为弱势群体真的很难。不过以后会好很多了,大家耐心等吧,司法的改革还是要经过一个疼苦的历程的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2-5 11:58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关注焦点话题:业主委员会、房产证、村巴等。
作者: jjean    时间: 2003-12-6 20:36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李律师发表
关注焦点话题:业主委员会、房产证、村巴等。



律师,如果上来看到我的帖子,请支招![汗]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3-12-11 11:51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这个问题已回。
作者: 木子    时间: 2004-12-14 20:23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一女性朋友,原广州某大医院医生,99年结婚,无子女,今年9月申请奖学金到美国留学,丈夫(原某国有银行普通职员)以陪读身份一同前往,出国前国内所购房产已售出,今天收到邮件说准备与丈夫在美国离婚。

现在想请教以下问题:

1、他们身在美国能否在国内申请离婚?抑或可以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离婚?

2、假如男方不同意离,能否诉讼离婚?

3、目前估计国内原有财产由男方掌握,但在国外则靠女方奖学金生活,那么女方如何要回应属自己的一份?

急!请帮忙,谢谢!
作者: evens    时间: 2004-12-14 20:30
标题: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真好,有事可以问问李律师了 [M29] [M29]
作者: L148    时间: 2004-12-21 09:59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骏景里面法律人还真不少啊!
作者: itsme    时间: 2005-1-15 20:10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L148 At 2004-12-21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骏景里面法律人还真不少啊!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6 15:20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5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
作者: itsme    时间: 2005-1-17 09:34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L148 At 2005-1-16
[quote]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5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quote]
我并没有说我的心态有多正,但起码我不会不正。
看样子老哥也是律师(不知真假),但同为律师,人家可以为大家提供些帮助,提供咨询,而你在泼冷水。我想说你心态好,但我不会,因为我觉得那是不尊重你,那是骂你!!
作者: ship    时间: 2005-1-17 16:48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李律师:
我们看中了一个实际国有破产工厂(没有走破产程序)得一块土地,但是为当时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现在市政府已经原则同意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土地,但所得款项须先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然后负责职工的安置费。
在这个操作过程中需要走:
市政府、国土局、规划局、国资局、工厂职工代表大会这些程序
我希望了解:
1、是否需要工厂债权人的同意

2、是政府先收回来,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给我们还是工厂直接拍卖给我们,就是法律主体是我们直接对政府还是我们对工厂?
作者: ship    时间: 2005-1-17 16:57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还有,请问现在农转非土地,国家是否停了半年后还没有开禁,如果开禁了,现在操作起来难度大否?
谢谢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8 08:49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quote]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7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quote]
我并没有说我的心态有多正,但起码我不会不正。
看样子老哥也是律师(不知真假),但同为律师,人家可以为大家提供些帮助,提供咨询,而你在泼冷水。我想说你心态好,但我不会,因为我觉得那是不尊重你,那是骂你!![/quote]
你可能看不懂我说的话,我和李律师应该也算个网络上的熟人,他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的,他能接受,就行了。
难得你这么仗义,令人感动。也谢谢你,因为我一直在努力,想让自己不那么"正派",现在看来,终于达到了目标,也算是小有成果,谢谢你的鼓励!
作为法律人,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要让别人有说话的权利,因此,我尊重你的权利,你可以无拘束地说出自己的感受。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8 08:56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ship At 2005-1-17
1、是否需要工厂债权人的同意

2、是政府先收回来,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给我们还是工厂直接拍卖给我们,就是法律主体是我们直接对政府还是我们对工厂?

根据楼上的陈述,我的理解是,由政府先收回土地,按政府土地拍卖程序处理。拍卖当然面对直接的买主,因此,应该不需工厂债权人的同意。毕竟,作为划拨土地,权属还不能算工厂的。按2004年的政策,今后的土地取得方式,只能是拍卖。如果是公民、法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那则双方协议转让,签订合同就可以了,再到国土部门登记,完成交易过程。
作者: ship    时间: 2005-1-18 09:34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L148
敬礼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5-1-18 10:38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虽然法律上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再行转让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想绕开职工补偿这一块相对比较困难,除非政府可确保能够完全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否则最好还是准备在这一问题上支付款项吧。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8 10:51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1-18
虽然法律上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再行转让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想绕开职工补偿这一块相对比较困难,除非政府可确保能够完全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否则最好还是准备在这一问题上支付款项吧。

这一点楼主多虑了,政府肯定不敢不以土地款优先安排职工安置问题的,毕竟稳定压倒一切,乌纱要紧的。虽然该土地的使用权不能纯粹归工厂,因为是划拨的,但毕竟别人用了几十年,不考虑这个因素是不可能的,政府官员也没这个胆的。放心好了!
作者: ship    时间: 2005-1-18 11:13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谢谢,还有一个问题
我们主要看重的是那块农业用地(旁边有个水库),因为相邻,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加起来才有规模,才有商业价值。
请问现在农业用地农转非很难吗?大约20亩农业用地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8 13:41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农转非,这是具体操作问题了,爱莫能助!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19 09:52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ship:你的信箱已满,在此回复吧。
在法律上而言,民事行为可以代理。代理有署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之分。一般而言,隐名代理多出现于外贸行业。好象你的意思是进行隐名代理?原则上没有问题,只是手续方面把握好,代理合同签订好即可。
作者: 李律师    时间: 2005-1-19 11:43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上述问题,啊,咨询人都发了短信给偶,早已经全部回答了。 [M01]

贴子才看到。

谢谢大家支持。
作者: 徐洋    时间: 2005-5-6 23:14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我有事想请教一下李律师
我在骏景租了一套房子,住了8个月
最近其中一小间房起霉了
每天房间我们都保持自然通风
这是不是属于自然现象
还是有其它原因
这属不属于我方负责
作者: viola    时间: 2005-5-8 11:03
标题: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律师同志辛苦了,希望继续保持风格,为业主提供法律咨询!

置顶!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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