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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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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女职工的产假将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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