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50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交通执法者不得强行拦截车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2-11 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交通执法者不得强行拦截车辆
从事交通运输被罚款1万元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和追截车辆。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出了“关于征求《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函”,公开向各部门征求对这些规范条款的意见。

  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规范”较大篇幅是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和言语的规范,譬如要求“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1-11 00:06 , Processed in 0.08565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