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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禁令监管物管 擅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将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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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5 1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3条禁令监管物管 擅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将被淘汰

2004-08-25 08:56:41




  本报讯 业主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打交道时将有"新武器"。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根据广州市最新出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管企业如有擅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等13种行为之一,并被业主投诉的,将被吊销资质认定,失去继续从事物管的资格。 
  据悉,广州市目前有物业管理项目3022个,管理规模1.1亿平方米,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口超过222万。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方面使广州的物管企业统一拿"国家通行证",方便了广州物管企业拓展国内其它城市的业务;另一方面,强制广州物管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上档次。根据《办法》,因业主不满物管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而投诉的,只要涉及13项违规行为之一的将被淘汰出局。
  违规行为包括: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区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南方日报 赵南坚 黄萍 陈玫 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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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4-8-25 21:33 | 只看该作者

Re: 13条禁令监管物管 擅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将被淘汰

那每周末的时候在南苑的那些卖东西的摊点,不知道算不算是他们违反了其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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