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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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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 1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
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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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2 16:00 | 只看该作者

Re: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没有用的,省环保局在答复省人大的函件中,说变电站不是大型辐射设备了,真不知该相信谁了,谁能联系国外的权威机构回来监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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