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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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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20 1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看银行的丑恶嘴脸!
看垄断的霸权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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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8:40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机器上取钱,除非机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客户均有权推定其运行正常。经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项,应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即使银行方面事后举证证实机器因为故障致使程序无效,也仅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当客户在一台机器上取款超过了借记卡内的存款额度或者贷记卡上的透支额度,仍然继续恶意取款时,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机器及其机器所代表的银行,因为限制及制止恶意取款的权利与责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给银行,除非机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恶意持续取款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道义所不容,为道理所不许,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由银行方面以正当程序进行追讨。但是,取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他持自己的卡取款,无论取多少次,为了取走多少钱,所有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在他自己的帐户中,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他反复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将被摄像头录下,很容易被发现和追究,同样不具有秘密性。


最后再分析所谓“逃跑”的问题。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


张培鸿律师认为,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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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8:40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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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8:40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共安全专家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共安全专家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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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8:41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且看老外是如何处理这件事的 http://www.xici.net/b15420/d63050399.htm

      英国英格兰东北部诺森伯兰郡伍勒村的村民现在还能满怀兴奋、啧啧称奇地追溯7天前的那个“金色星期三”,大多数人笑容灿烂,也有人扼腕叹息。英国《每日电讯报》28日的报道记录下了伍勒村对那“辉煌”之夜的回忆。故事,从取款机坏了开始讲起……
    
      伍勒村的取款机
    
      21日,伍勒村一个看似平常的星期三,在当晚9时以后出现了奇迹。
    
      一切,从村里那台巴克莱银行自动取款机“坏了”开始。前来取款的村民突然发现,如果他们输入诸如200英镑的取款额,取款机会吐出400英镑。也就是说,它总是慷慨地对你的要求作“双倍回应”。
    
      取款机“坏了”的消息在村里不胫而走。不仅伍勒村,邻近村镇鲍本、米尔菲尔德和洛伊克等都听说了这个消息。在“事发”一小时内,巴克莱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已排起了长龙,队伍覆盖了银行所在的整条街。
    
      一名女子乘出租车急匆匆地赶来,裹着睡袍,满头卷发夹子犹在。
    
      自助“现金盛宴”
    
      21日晚9时左右,受雇于巴克莱银行负责运送钱款的英国“现金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置换了取款机里的钱匣,故事的关键在于他们把本来装 1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换成了装着2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数小时后,取款机里的钱已被掏空,据估计,约合6.5万美元的现金被提走。
    
      那一夜,街对面的“黑牛”和“天使”两家酒吧生意火爆。酒吧是闲聊的好去处,也是散播“取款机奇迹”的最佳园地。很多人取过钱后“灵感”突至:他们可以在午夜过后再去一趟———这样就可以打破一个交易日只能提取一定款额的限制。有传闻说两家酒吧因此延长了打烊时限,借机多捞一笔。
    
      “天使酒吧”的老板娘说,当晚酒吧里的顾客不如外面街上排队取钱的人多,那“是伍勒村多年来最热闹的一个晚上”。
    
      她还说,有些人没去排队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可能会因此招来麻烦,或以为最后还是得把多余的钱还回去。所以,当隔壁“黑牛”传来消息说银行不打算追回取款机多付的钱后,“既得利益者”惊喜庆幸,而“失之交臂者”不由得悔恨遗憾。
    
      “美丽错误”谁负责
    
      巴克莱银行发言人说,取款机的慷慨源于“第三方的错误”。他们说,是“现金保安服务公司”职员把错误的钱匣放进了机器。
    
      令村民们惊喜的是,银行不打算追究多拿了钱的人:“我们能查到谁从那台取款机里取了钱,但无法一一查明哪些人多拿了钱,所以我们不打算要求索回那些(多拿的)钱。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不需要为任何损失负责,因为这是‘现金保安服务公司’的错。”
    
      “现金保安服务公司”则辩称,是“现金安全管理公司”把装错钞票的钱匣给了它,钱匣的装卸和密封工作全由对方一手完成。
    
      “现金安全管理公司”没有发表意见,但拥有该公司部分股权的巴克莱银行一名发言人后来证实,“这一非常罕见的错误”在钱匣装上钞票的那一刻就发生了。银行表示将追究“第一个出错”的环节,并要求对方赔偿银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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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2-20 18:43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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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8:47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无期,太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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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12-20 18:49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M34] 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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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12-20 18:50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MD,那么多 贪 官,不见去抓来判S刑... ...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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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12-20 19:21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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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12-20 19:41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判无期固然不违法,但在目前情形下,是太没天理了!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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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12-20 20:26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银行不许百姓点灯啊! [M01]但此人也不是省油的灯,17万几天就HAPPY完了 [M01]

[本帖由我是黄河修改于2007-12-20 2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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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12-20 20:34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银行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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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12-20 21:49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顶!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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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12-20 22:05 | 只看该作者

Re: “恶意取款判无期”引发网友热议

偶认为也是判刑过重,重其量要求还钱,不还再判点什么变卖房产啊等。。。现在很多老赖啊,贪官,都不止这个数啦,但是安然无恙啊。。。所以法律是瞎的。貌似公平,坑害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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