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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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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06-4-4 14:42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我也去做一个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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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06-4-4 14:52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凡在本事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活动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发布规划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机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步行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喷画等形式。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用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表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承上启下规划部门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营业。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需送规划、视同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的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或方可设置。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害。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应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诱拐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又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设置,由表及里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的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五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摘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就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街道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该管理办法来看没城管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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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06-4-4 15:24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我们挂的条幅合法么,太长,看乐不记得

郁闷,眼睛睁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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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06-4-4 15:31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好像不对,我们的条幅不是广告~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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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06-4-4 15:45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我觉得这位楼主说的很有道理,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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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06-4-4 15:49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其实挂这个对他们的销售影响好像不大,我的朋友上星期在他们那买了套复式,唉,有钱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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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06-4-4 16:02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好象广州市没有出《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吧?
哪位能找到给大家看看?

倒是有《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http://www.law110.com/city/guangzhou/200301062.htm

其中可能相关的是: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但是感觉骏景现在的条幅(如果算标语的话)制作精良,很美观啊。 如果有陈旧、破损情况,相信业主们会很主动地"及时维修、更换"的


或者城管是指这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连法规都引用错?)
http://www.cin.gov.cn/law/admin/2000111005-02.htm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照条文看,也没发现业主们挂条幅有什么违规之处




城管们还是管好顶楼的违章建筑吧,哪些违章建筑建这么久了,怎么没见这么积极地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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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06-4-4 16:04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QUOTE Created By yixiazi At 2006-4-4
其实挂这个对他们的销售影响好像不大,我的朋友上星期在他们那买了套复式,唉,有钱人啦


总会有不怕死的人的 [M04]

不过估计因为看到这个而放弃买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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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6-4-4 16:04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不能气馁,跟他们打持久战,游击战,直到胜利为止!让所有的筒子联合起来,东边不亮西边亮,打得鬼子晕头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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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06-4-4 16:13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均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将有害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倾倒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文件内容
1、我们的标语不影响市容
2、规定中并没有任何针对标语的处罚规定
3、就算他们认定要处罚,也得按程序进行,也只能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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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06-4-4 16:16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QUOTE Created By 卫斯理 At 2006-4-4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凡在本事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活动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发布规划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机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步行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喷画等形式。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用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表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承上启下规划部门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营业。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需送规划、视同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的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或方可设置。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害。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应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诱拐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又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设置,由表及里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的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五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摘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就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街道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该管理办法来看没城管的事吧!


标语不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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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06-4-4 16:30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楼上说得对,让那些 [M35] 好好的学习下,何谓广告

不过做城管的十个里有八个都是不读书的,看来和他们也讲不明白 [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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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06-4-4 17:44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城管的人外号是啥?土匪?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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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06-4-4 17:46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他们就是素质底 , 整天就会 [M35]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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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06-4-4 18:27 | 只看该作者

Re: 紧急,关于维权条幅

QUOTE Created By 聪明糊涂心 At 2006-4-4
城管的人外号是啥?土匪? [M04]
打砸抢!

还记得员村打死小贩案吗?死了人,就把它往城管临工司机身上推。


车钥匙成凶器 广州城管捅死小贩被判四年缓刑

广州"街道城管"野蛮执法 外地小贩被打死

http://www.baidu.com/s?wd=%D4%B1%B4%E5%B4%F2%CB%C0%D0%A1%B7%B7&c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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