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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限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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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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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0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11:12 编辑

为什么我说ZF是最大的流氓,(这里不是特指天朝ZF,我是说的所有国家的ZF)这里我先说一下和自由比较要好的朋友民主,因为不将ZF关进牢笼,民主这个朋友也一样会沦落成流氓。

在民主之前,首先要保证的是自由不被侵犯。如何做到这一点呢,相对好的制度是三权分立。也就是司法,军队和ZF互相制衡,称为小政府或者叫有限的政府。军队对ZF这个流氓来说,就像黑暗魔王索伦对魔戒那样梦寐以求,如果你再将司法这只权杖奉上,魔王索伦将统治每一个角落,自由将离我们而去。

所以要把ZF关进牢笼,千万不能让ZF这个流氓头子染指军队这个魔戒,这个魔戒哪怕是戴在弗罗多手指上,他也会有永远拥有它的邪恶想法。另外还要在ZF头上悬一把斯巴达克之剑--司法,这样ZF才会收起他的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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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2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14:23 编辑

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民主才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这句说的好像英式中文,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没有好的制度,委曲求全这种还可以)。可以称为宪政制度下的民主是比较适合。自由即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实现民主的法律底线,任何理由和形式不能突破这个底线,民主才能成为自由的朋友。  

       何谓法律底线呢,举个例子,例如要在骏景建变电站,进行广州全民投票,可能除了骏景的人反对,其他地区都同意,按照民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就可以通过了。但是这个决议还有个前提:就是变电站不能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就触犯了自由的底线,哪怕是一个人的生命,也是不能被通过的。所以变电站多长的距离会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是建变电站的关键。
       假如变电站现在不建骏景,建到其他小区,那个小区只要有人在危险距离内,一样不能因为多数人的利益而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力。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拆迁,可能因为一个钉子户,一条高速要绕上百公里,如果全民民主投票,可能只有钉子户一个人反对,但是这里同样不适用于民主决策,因为同样侵犯了了钉子户的基本权利,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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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3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09:21 编辑
无限日记 发表于 2011-1-15 12:00



我从这个图片看到一个一丝不挂的处女在甜蜜的微笑,浪漫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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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4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14:23 编辑

请大家不要邪恶的猜想,因为这个处女是你我心中的女神。

因为这里我看到一个钉子户对自由女神的执着的追求,看到了房地产商对自由女神的尊重,这里还看到是一个正直的ZF,她一直保护追求者,而不是想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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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48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08:49 编辑

因为多国部队轰炸利比亚的事,我就再结合说一下,为什么自由的权利高于一切,具体的说人权高于主权。
就这件事LZ认为,首先应当确认的是卡扎菲屠杀了手无兵刃的平民,造成了人道主义灾难,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利中最基本的生存权,触及上面所说的道德底线,

    第二点认知就是人权大于任何权利,包括国家的主权。在这个确认的前提下,国际社会有责任制止这种屠杀行为,这里有个前提是屠杀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时,这种情况下因为要制止这种行为,不得不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是被允许的。
  第三,当屠杀行为不再是正在进行时,被制裁的对象已经没有能力在做这种屠杀行为时,应当停止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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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发表于 2011-3-26 09:3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我靠,这个反革命分子发神经,大清早就起来写了这么多的东东,想不顶你我都不好意思。
不过我是违心的顶帖啊,就算是友情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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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9:59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10:07 编辑

靠,你也起这么早,是不是被人骂你难看睡不着啊,那边我为你的帖子跟别人斗气,你无聊上这边来顶贴,还友情价,搞得人家以为我是你的托,你是我的托一样。
  你要做我的托也要有点技术含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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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发表于 2011-3-26 10:29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东山少爷 于 2011-3-26 11:11 编辑
靠,你也起这么早,是不是被人骂你难看睡不着啊,那边我为你的帖子跟别人斗气,你无聊上这边来顶贴,还友情价,搞得人家以为我是你的托,你是我的托一样。
  你要做我的托也要有点技术含量好不好。
无限日记 发表于 2011-3-26 09:59

我靠,你是真金不怕火炼,在很多论坛,你大风大浪都扛过来了,现在这点小屁事,你会放心上吗。真是的。
再说了,什么鸡巴托不托的,我们两个的政治观点一贯以来都是对立的,我是革命分子,你是反革命分子,势不两立,还托个屁嘛。
在文革时期,我估计我们两个会是武斗的对立面,一个保皇派,一个造反派。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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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发表于 2011-3-26 10:44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那边的帖子我说过不上了,所以就不好去了,就借你的帖子,对缅甸的同志们悼念一下。免得那帮所谓的“爱国青年”又开始发神经。
因为地震的震中,就是我生活了很久的地方,不知情况怎么样了,不知徐胡(音)一家怎么样了,昨天给电话他,不通。
也不知93师那帮老家伙们怎么样了,还有没有剩下的。(当年就没什么剩下的了)他们的儿孙怎么样了,都是华人啊。
我蜗居了很久的那个赌场不知倒了没有。那场子里的广西柳州人怎么样了。我都不知道。
为他们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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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发表于 2011-3-26 10:45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为什么说很多人没有读懂她,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得到过她,从来也没有珍惜过她。昨天我苦口婆心想把自由送到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MM心中,可是MM说:“没有生命哪来的自由,没有金钱哪来的自由?我也不需要你说的自由,我只需要财务自由。”

可是被你看为一钱不值的自由,她其实美丽的就像一个处女,一丝不挂,因为任何衣物在她的身上都是对她的亵渎,她是无价的,你永远都不应当出卖她,就像那首诗写到的一样。正因为如此她也特别容易受伤害,因为每一个有钱有势的流氓都对她垂涎三尺,梦寐以求。在ZF这个最大的流氓前,只要你肯出卖自由,它会毫不犹豫的用向往你的金钱,权利甚至包括生命和民主来交换。

不过更多的情况下,天朝的民众都像那位MM一样,一文不值的将自由贱卖给了那个最大的流氓,

然后再去苦苦追寻着金钱,权利和生命健康梦想。
无限日记 发表于 2011-3-26 07:39



这个赞成,不管卖给谁,都不因该为了金钱,把比金钱更值钱的东西出卖,比如尊严,自由,纯净,美丽,自主,平等,健康,快乐。好多东西比钱还值得去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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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11:22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自由女神长什么样呢,摘抄一段上来,看个大概吧。

《联合国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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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11:23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本帖最后由 无限日记 于 2011-3-26 11:24 编辑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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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11:25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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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11:26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   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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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11:28 | 只看该作者

RE: 我爱你,中国!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滥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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