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viola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co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04-8-26 20:0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那是不是只要HS还有一间房没卖,我们就成立不了业委"?
真他妈的扯蛋,白痴,弱智!!! [M09] [M09] 估计受贿了不少!!
下次记住他的名,我们打市长热线或其它渠道投诉他!!!我就不信他敢那么明目张胆,把自己的意愿当法律!!!
真是人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2#
发表于 2004-8-26 21:0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强烈支持楼主,谢谢楼主,天河区房管局的态度真是越看越令人生气!!


要等所有物业销售完毕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可能的。

广州的楼真的那么好卖吗?100%销售?能卖80%就不错了,如果当初不是给蒙,骏景能卖50%就不错!难道发展商的楼卖不完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好,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谁来代表?业主的问题谁能解决?天河区房管局能解决吗?


业主委员会一天未成立,康景物业管理中心就没有一天的合法性!


面对越来越差的管理质量,我们还会象供财爷一样向他们交管理费吗?


短短的几年里,我们就这样一件一件地失去。
我们的村巴在哪里?我们的会所在哪里?我们安静的环境在哪里?我们的新鲜空气在哪里?我们的小区安全在哪里?........


我们还将失去什么?
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哪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3#
发表于 2004-8-26 22:1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以这次的状况看来,对方是因为我方显现的力量太弱而横加拒绝。这事虽然是很令人生气,但也不算意外。

一般来说,冲突中如果对手没有威胁我的力量或手段,我也会肆意践踏对手的权益而毫无顾及,这就是社会现实,相信在那个领域都是一样。

我与人争斗,通常都有两个准则看待对手:
一、但凡我可以做得出的事情,对手一定都能做的出。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无耻。
二、但凡我可以想出的主意,对手一定都能想到。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狡诈。
如果对手首先是个正人君子,其次还是个笨蛋,那毫无疑问他一定会输。

我觉得目前首要任务,还是尽量在骏景内联络更多人。其实,如果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不必太过在意。

当可以联络到更多人,积聚更大的力量后,或许再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会更为顺利;或者到时我们真的可以正面和HS或KJ冲突时,根本不必顾及手段的合法与否,举个例子:如果JJ内真的所有业主都罢交管理费、水费、电费,就算我们是不讲理的,难道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真敢对一万多人的小区彻底停水停电不成?

法不责众,这种事情实在看的太多了。

有时候根本就不用谈论什么公理正义,所谓的公平实际是建筑于一种力量的均衡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4#
发表于 2004-8-26 22:2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M21] [M21] [M21] 分析得很有水平!有时真的不要跟那些人讲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5#
 楼主| 发表于 2004-8-27 09:2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QUOTE Create By jjean At 2004-8-26
[quote]QUOTE Create By viola At 2004-8-25
1、如果小区达到"交付使用面积达到30%以上且使用超过一年,但还有楼房在继续售卖,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2、如果可以,那天河区房管局拒绝受理,是否可以直接在市局申请办理。

谢谢! [M29]


应该谢谢为我们大家出面的viola !

问过了
答复如下
1、如果小区达到"交付使用面积达到30%以上且使用超过一年,但还有楼房在继续售卖,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这是市里的规定,但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冲突,新的市级规定在修订中。如果市里的规定与国家条例有冲突,以国家的为准。具体与国家颁布的条例有什么冲突,因为间接问,没详细说,我们自己查查看吧

2、如果可以,那天河区房管局拒绝受理,是否可以直接在市局申请办理。

不能直接在市局申请受理,还是要回到所属行政区 [M34]


偶又多问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骏景是分为北苑南苑开发的,是不是可以先成立北苑业委会?

答曰如果当时的规划是分开的,应该可以,要看当时的北苑开发建设是不是按一个完整的小区规划,各方面设施配套是否完整?如果完整,可以分开成立业委会。(突然怀疑北苑会所改做它用是不是一种"陷北苑于规划不完整"之陷阱?!)

其它的,由于偶常识有限,没追问更多,请大会主席团继续指示 [M13][/quote]

谢谢! [M2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6#
 楼主| 发表于 2004-8-27 09:3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4-8-26
以这次的状况看来,对方是因为我方显现的力量太弱而横加拒绝。这事虽然是很令人生气,但也不算意外。

一般来说,冲突中如果对手没有威胁我的力量或手段,我也会肆意践踏对手的权益而毫无顾及,这就是社会现实,相信在那个领域都是一样。

我与人争斗,通常都有两个准则看待对手:
一、但凡我可以做得出的事情,对手一定都能做的出。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无耻。
二、但凡我可以想出的主意,对手一定都能想到。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狡诈。
如果对手首先是个正人君子,其次还是个笨蛋,那毫无疑问他一定会输。

我觉得目前首要任务,还是尽量在骏景内联络更多人。其实,如果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不必太过在意。

当可以联络到更多人,积聚更大的力量后,或许再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会更为顺利;或者到时我们真的可以正面和HS或KJ冲突时,根本不必顾及手段的合法与否,举个例子:如果JJ内真的所有业主都罢交管理费、水费、电费,就算我们是不讲理的,难道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真敢对一万多人的小区彻底停水停电不成?

法不责众,这种事情实在看的太多了。

有时候根本就不用谈论什么公理正义,所谓的公平实际是建筑于一种力量的均衡而已!

[M21] [M21] [M2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7#
发表于 2004-8-27 10:3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楼主辛苦了! [M29]
此举也令我对JJ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充满信心,对组织者刮目相看! [M14]
看来,政府的不作为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最大障碍。 [M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8#
发表于 2004-8-27 11:0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QUOTE Create By jjean At 2004-8-26
朋友说:

他态度不好,你们就投诉他!找纪检科

那个那个,投诉的工作是不需要等待的,据说已经有投诉信发往区长信箱,就是不知道发的地方对不对。。。。。因为区长信箱是要等待区长有批示后投诉人才能在留言板中查到相关信息,不象政民互动那样大家都看得到,而且基本上有个办理时限。但是,如果再发一次到政民互动里,是不是又显得对区长太不信任了呢?基本上,这是个难题。。。 [M2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
发表于 2004-8-27 14:5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谈一下理论问题。

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所冲突,这在中国大陆的司法领域已经是司空见惯,根本不是什么新闻。关键在于,如果发生冲突就不办公,那要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何在?所以那名天河区的公务员简直就是强词夺理。

我查阅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关于业主大会的规定见第二章,共有15条规定,其中并没有对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作出任何规定。

反观《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却在第七条对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按道理来说,在国家的行政法规没有对问题作出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而又未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具体操作应当依据现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即可,而决非现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不适用。除非《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已被废除,在废除之前,应当还是执行该规定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0#
发表于 2004-8-27 15:1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QUOTE Create By viola At 2004-8-25
[quote]QUOTE Create By jjean At 2004-8-25
找市房管局咨询什么?看看能不能找我同学内线切入


1、如果小区达到"交付使用面积达到30%以上且使用超过一年,但还有楼房在继续售卖,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2、如果可以,那天河区房管局拒绝受理,是否可以直接在市局申请办理。

谢谢! [M29][/quote]

JJ交付面积肯定超过30%。我记得只要入住超过50%,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完全开发完才成立业主委员会?广州没几个楼盘可以成立了。这么大的空子给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钻。
天河区政府不少人住JJ,难道他们也不关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1#
发表于 2004-8-27 15:2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我觉得要先确定成立基本条件,是开发面积比例,还是入住比例。
我认为已经开发交付使用的房子没卖出去,开发商就是业主,开发商可以派委托人参加委员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2#
发表于 2004-8-27 15:3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按我的理解,可代表已交付房屋总面积50%以上的物业的业主提议,即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3#
发表于 2004-8-27 16:5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4-8-26
以这次的状况看来,对方是因为我方显现的力量太弱而横加拒绝。这事虽然是很令人生气,但也不算意外。

一般来说,冲突中如果对手没有威胁我的力量或手段,我也会肆意践踏对手的权益而毫无顾及,这就是社会现实,相信在那个领域都是一样。

我与人争斗,通常都有两个准则看待对手:
一、但凡我可以做得出的事情,对手一定都能做的出。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无耻。
二、但凡我可以想出的主意,对手一定都能想到。结论是对手一定比我更为狡诈。
如果对手首先是个正人君子,其次还是个笨蛋,那毫无疑问他一定会输。

我觉得目前首要任务,还是尽量在骏景内联络更多人。其实,如果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不必太过在意。

当可以联络到更多人,积聚更大的力量后,或许再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会更为顺利;或者到时我们真的可以正面和HS或KJ冲突时,根本不必顾及手段的合法与否,举个例子:如果JJ内真的所有业主都罢交管理费、水费、电费,就算我们是不讲理的,难道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真敢对一万多人的小区彻底停水停电不成?

法不责众,这种事情实在看的太多了。

有时候根本就不用谈论什么公理正义,所谓的公平实际是建筑于一种力量的均衡而已!


赞成KingLion 的设想。
以现有的法规,体制及政府的利益导向,难以成立大家所期望的业委会。而在成立的过程中业主将付出巨大努力,面临巨大压力,耗时耗力,难有回报。--丽江花园的小业主联盟就是个例子,而发展商却在这些斗争中积累了更多经验。---团结较多的业主以利益(管理费)作牵制,到可为业主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及利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4#
发表于 2004-8-28 07:0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我觉得目前首要任务,还是尽量在骏景内联络更多人。其实,如果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不必太过在意。

非常中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5#
发表于 2004-8-28 07:1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第一次向天河区房管局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料的经过

看了这个贴子,非常气愤,我实在怀疑这位卑劣的公务员究竟代表谁,看来这位纳税人养的要接受"三代"的再教育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6-1-14 11:44 , Processed in 0.07607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