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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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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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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2003-12-5 11:58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关注焦点话题:业主委员会、房产证、村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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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03-12-6 20:36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最初由李律师发表
关注焦点话题:业主委员会、房产证、村巴等。



律师,如果上来看到我的帖子,请支招![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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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1 11:51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这个问题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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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04-12-14 20:23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一女性朋友,原广州某大医院医生,99年结婚,无子女,今年9月申请奖学金到美国留学,丈夫(原某国有银行普通职员)以陪读身份一同前往,出国前国内所购房产已售出,今天收到邮件说准备与丈夫在美国离婚。

现在想请教以下问题:

1、他们身在美国能否在国内申请离婚?抑或可以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离婚?

2、假如男方不同意离,能否诉讼离婚?

3、目前估计国内原有财产由男方掌握,但在国外则靠女方奖学金生活,那么女方如何要回应属自己的一份?

急!请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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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04-12-14 20:30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真好,有事可以问问李律师了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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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04-12-21 09:59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骏景里面法律人还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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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05-1-15 20:10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L148 At 2004-12-21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骏景里面法律人还真不少啊!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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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05-1-16 15:20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5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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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05-1-17 09:34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L148 At 2005-1-16
[quote]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5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quote]
我并没有说我的心态有多正,但起码我不会不正。
看样子老哥也是律师(不知真假),但同为律师,人家可以为大家提供些帮助,提供咨询,而你在泼冷水。我想说你心态好,但我不会,因为我觉得那是不尊重你,那是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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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05-1-17 16:48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李律师:
我们看中了一个实际国有破产工厂(没有走破产程序)得一块土地,但是为当时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现在市政府已经原则同意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土地,但所得款项须先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然后负责职工的安置费。
在这个操作过程中需要走:
市政府、国土局、规划局、国资局、工厂职工代表大会这些程序
我希望了解:
1、是否需要工厂债权人的同意

2、是政府先收回来,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给我们还是工厂直接拍卖给我们,就是法律主体是我们直接对政府还是我们对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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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05-1-17 16:57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还有,请问现在农转非土地,国家是否停了半年后还没有开禁,如果开禁了,现在操作起来难度大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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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05-1-18 08:49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quote]QUOTE Create By itsme At 2005-1-17
这位同志说话怎么这么难听,有点心态不正.

这位同志心态是怎么"正"的,让我等见识见识吧。
这段时间,我在论坛里呆久了,发现林子大了,不行吗?[/quote]
我并没有说我的心态有多正,但起码我不会不正。
看样子老哥也是律师(不知真假),但同为律师,人家可以为大家提供些帮助,提供咨询,而你在泼冷水。我想说你心态好,但我不会,因为我觉得那是不尊重你,那是骂你!![/quote]
你可能看不懂我说的话,我和李律师应该也算个网络上的熟人,他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的,他能接受,就行了。
难得你这么仗义,令人感动。也谢谢你,因为我一直在努力,想让自己不那么"正派",现在看来,终于达到了目标,也算是小有成果,谢谢你的鼓励!
作为法律人,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要让别人有说话的权利,因此,我尊重你的权利,你可以无拘束地说出自己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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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05-1-18 08:56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QUOTE Create By ship At 2005-1-17
1、是否需要工厂债权人的同意

2、是政府先收回来,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给我们还是工厂直接拍卖给我们,就是法律主体是我们直接对政府还是我们对工厂?

根据楼上的陈述,我的理解是,由政府先收回土地,按政府土地拍卖程序处理。拍卖当然面对直接的买主,因此,应该不需工厂债权人的同意。毕竟,作为划拨土地,权属还不能算工厂的。按2004年的政策,今后的土地取得方式,只能是拍卖。如果是公民、法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那则双方协议转让,签订合同就可以了,再到国土部门登记,完成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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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05-1-18 09:34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L148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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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05-1-18 10:38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blue]李律师法治论坛![/color][/b]

虽然法律上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再行转让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想绕开职工补偿这一块相对比较困难,除非政府可确保能够完全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否则最好还是准备在这一问题上支付款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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