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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儿童医保卡的问题
请大家看一下详细的内容:
(一)参保登记及变更
在校学生、入托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未成年人可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如参保人需要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需要变更参保资料的,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
缴费标准
每年每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80元。
缴费方式
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应于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次月3-23日,持征缴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目前委托的本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待地税征收系统完善后,也可选择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广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具体时间由地税部门另行通知。可采用的缴费方式有:柜台缴费、自助终端缴费、网上银行缴费、电话银行缴费、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
首次缴费后,新年度连续参保的于当年6月3-23日缴交医保费,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保证扣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将因划扣不成功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二、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及申请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凭证,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病历》)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
(一)领卡
在参保人办理新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由办理参保登记的托幼机构、学校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到市医保中心通知的地点领取居民医保卡,参保人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再到原参保登记机构领取。
[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1.核对居民医保卡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请尽快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
(二)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暂时替代居民医保卡。
2. 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帐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可用于居民医保零星报销医疗费注入及缴交居民医保费。
3. 《居民医保门诊病历》由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购买。
4.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5.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请先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到市医保中心越秀办事处或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重制卡。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广州市商业银行:83966288
6.《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填写完或遗失、损坏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购买。
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一) 就医流程:
1.普通门(急)诊
注:《居民医保门诊病历》由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购买。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群 享受待遇时间 备注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 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 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待遇享受至该年度末。
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 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 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 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门(急)诊
参保人员在应用了我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结算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学校医疗机构, 但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记账结算的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患病在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 70% 3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40% 60%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由基金按40%的标准支付,并累计月度最高支付限额。
2.选点有关规定
(1)选点:参保人填写《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后,在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办理选点手续,由选定医疗机构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上贴上“广州医保”选点确认专用标签。参保人当次就诊计账结算后即确认该就诊医疗机构为其当年度选定医疗机构。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动,在本社保年度内有效。
新社保年度重新办理选点手续。
参保人更换《居民医保门诊病历》的,需回选定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改点:参保人有户口迁移、转学升学、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特定情况需变更选定就诊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持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于次月1日起生效(即可在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药费记账结算手续)。改点当月在原选定医疗机构仍可享受门(急)诊医保待遇。
3.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
参保人因患传染病、恶性肿瘤等专科疾病首次前往“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如下)进行门(急)诊就诊的,须先由专科医师确认其病情属于该医院专科门诊范围、明确参保人确需在该专科医院进行门(急)诊就诊,此后,参保人当次和以后在该院专科疾病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首批“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Ⅰ类(传染病、精神疾病或肿瘤专科类定点医疗机构):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专科门诊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病专科门诊
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Ⅱ类(儿童和其他专科类定点医疗机构):
广州市儿童医院(含“市妇婴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参保人需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就医,在《居民医保门诊病历》上记录就医信息。
*参保人因非专科疾病在上述Ⅰ类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急)诊就诊的,社保年度内首次就诊时必须按选点有关规定办理居民医保门诊选点相关手续,否则,当次及以后在该院因非专科疾病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将不能进行记账结算。
(五)指定慢性病
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2个病种享受待遇。
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 80% 2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60% 40%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并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已确认的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审批凭证及《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
(六)住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
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 150元
二级 300元
三级 600元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0% 20% 85% 15%
二级 70% 30% 75% 25%
三级 60% 40% 65% 35%
*2008年8月23日前首次参保缴费的,按连续参保比例支付。
*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连续参保比例支付。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 33.3元 63元 252元 9元
三级 37元 70元 280元 10元
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精神病、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只要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就可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门诊特定项目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急诊留院观察不需要申请),并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在审批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审批凭证及《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1.已开展的门诊特定项目及审批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申请与审批 审批有效期
急诊留观 二、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审批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
血友病治疗 三年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个月
家庭病床 指定的医疗机构 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三个月
*未经审批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急诊留观 600元/社保年度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008年9月1日前为300元(累计只支付一次);2008年9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4500元/月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无 3500元/月
家庭病床 150元/期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3.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支付标准与住院待遇一致,但家庭病床共付段支付标准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八)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8社保年度封顶线为80374元)。
(九)关于待遇追溯问题
1.待遇追溯相关情形:
(1)新生儿
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如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月跨两个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选择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在校学生
在当年10月31日前,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始点为当年的7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7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在当年10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始点为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
(3)未成年人
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始点为2008年7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7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医院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病人与医院协商后可向医院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按“选定医院代办零星报销”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确认该院为其当年“选定医疗机构”后,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盖章,将回执交参保人,《申请单》随零报资料交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帐户中。
注意: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有关业务。
*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各类追溯情形,待遇享受起始日期均不早于2008年7月1日。
四、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在本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购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记录异地就医信息。
其他情况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
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本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一)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参保人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六、温馨提示
(一)本宣传资料仅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二)本宣传资料中的年度,均为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本宣传资料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本宣传资料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本宣传资料所称入托儿童是指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入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儿童。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各种审批事项一般均可在医疗机构由院方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市医保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碰到问题,可直接到医院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五)本宣传资料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网:www.gzyb.net
2.电话:
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电话:12333
3.亲临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越秀办事处
服务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周六 9:00~12:00
市医保中心南沙办事处
服务地址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00
市医保中心黄埔办事处
服务地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市医保中心萝岗办事处
服务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6:30
市医保中心荔湾办事处
服务地址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珠江隧道口侧)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6:30
市医保中心天河办事处
服务地址 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6:30
市医保中心白云办事处
服务地址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2008年10月后启用)
市医保中心海珠办事处
服务地址 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01、02铺(2008年10月后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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