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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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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发表于 2004-9-2 21:4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今天参加散步的起码有3000多人!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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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发表于 2004-9-2 21:5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大家别忘了对说话不公的执法者,登记他的警号或工号! [M14]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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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发表于 2004-9-2 21:5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其实警察也不见得是在酒家一边,今天的一位警察就说认为我们业主有理,但是提醒我们要注意HS派人混入队伍,故意捣乱,制造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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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发表于 2004-9-2 22:0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焦点房地产网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http://gz.focus.cn/msglist/2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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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发表于 2004-9-2 22:0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今晚七时后,会所前的道路灯也不开,一片黑暗,会所前停了辆警车,门口站了几位警察叔叔,开始他们不让我们进去,但后来野猪越来越多了,警察无法阻拦,野猪们还是进去了,接着会所的空调被人关了,灯也暗了.......。

几位警察叔叔也跟我们一样来了三晚,辛苦了,希望问题早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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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发表于 2004-9-2 22:0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今天派发的传单和游行经过的地方比前两天都多,应该有越来越多的业主知道了事件的存在了。

今天下班的时候,居然还看到酒家里面有类似业主的人在吃饭,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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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发表于 2004-9-2 22:0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开始时警察叔叔要大家克制,不要进会所。

又一位警察叔叔说,不要被坏人利用,100个人里难免不会有一个坏人......,我们对他说,我们这里没有坏人,我们都是骏景的业主,只不过是要回我们的会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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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发表于 2004-9-2 22:0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坚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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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发表于 2004-9-2 22:1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感觉大家越散步越有经验了!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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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发表于 2004-9-2 22:1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关于骏景酒家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下面是从网上摘抄的部分规定: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章 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过程或者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载明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定点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定址;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查同意,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实物试运行或者投产。
试生产或者试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试运转;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改进,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或者试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金融机构不予以贷款。

第五章 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设正污染防治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健全设施运转档案,定期监测运转、使用效果,并按照规定向环境监理机构报告运转情况;
第二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部分拆除、闲置。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1991年10月16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运输和生活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监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 编制保护大气环境的规划、计划;

(三) 协调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四) 督促各有关管理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五) 检查、监督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治工作;

(六) 组织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七) 查处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八) 调解处理污染大气环境造成直接损害的赔偿纠纷。
第七条 下列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 饮食摊档、个体生产者等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对生活区污染影响最小的方位;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具体的防护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该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严重污染或者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单位,需要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的,按下列权限办理:
(二) 市属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 区、县所属的单位,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 属他区、他县的单位,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需要停产、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必须设置排放和净化装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或乱排乱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文教科研区从事经常性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 反映、举报污染大气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六条
排放恶臭气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业务指引
第2. 选址要求:
   2.1原规划做饮食功能并预留有排烟管井的商住楼或综合楼可作为饮食业类项目建设的预选址。
   2.2一九九六年以后新建的又不符合2。1条件的商住楼或综合楼不得转营酒楼类饮食业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於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第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产生废气、噪声、振动、恶臭、热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第六、产生废气、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严格按建筑功能设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凡原建筑物不具备开办饮食娱乐 服务业功能和基本设施的,不得批准开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4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包括饮食业)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代替GBJ 4-73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7-19批准 1994-01-15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特别的

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规定了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 广州市饮食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业务指引》中规定:油烟必须经净化处理后专管引至高出邻近建筑物高空排放;排烟管与周围房屋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架设排烟管与周围房屋的距离小于10米的必须取得所经建筑物业主及所有使用户主的同意。

广东省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业务指引
第2. 选址要求:
   2.1原规划做饮食功能并预留有排烟管井的商住楼或综合楼可作为饮食业类项目建设的预选址。
   2.2一九九六年以后新建的又不符合2。1条件的商住楼或综合楼不得转营酒楼类饮食业项目。


广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卢处长的E-meil:gz-epb@gzepb.gov.cn gzshjjls@gzshjjls.com


望各位有能力的业主搜集各种证据向多方反映,希望这不是一场"抗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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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发表于 2004-9-2 22:2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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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发表于 2004-9-2 22:2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M01] 如果各位业主想在这次活动中或胜,本人建议:1、迅速成立本小区业主临时委员会,推举业主代表,负责本活动组织工作,继续获得本小区业主支持,将抗议活动坚持下去;2、联络各电视台、报社等一切媒体(包括中央和香港电视台),只要能上媒体,此事已成八成;3、可以借鉴"翠湖山庄"事件,以小区业主联名状告物业公司违约,此类案件判决已有先例,业主绝对有把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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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发表于 2004-9-2 22:2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M01] 如果各位业主想在这次活动中或胜,本人建议:1、迅速成立本小区业主临时委员会,推举业主代表,负责本活动组织工作,继续获得本小区业主支持,将抗议活动坚持下去;2、联络各电视台、报社等一切媒体(包括中央和香港电视台),只要能上媒体,此事已成八成;3、可以借鉴"翠湖山庄"事件,以小区业主联名状告物业公司违约,此类案件判决已有先例,业主绝对有把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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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发表于 2004-9-2 22:2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每天晚上7点在北苑会所门口维权活动

[M01] 如果各位业主想在这次活动中或胜,本人建议:1、迅速成立本小区业主临时委员会,推举业主代表,负责本活动组织工作,继续获得本小区业主支持,将抗议活动坚持下去;2、联络各电视台、报社等一切媒体(包括中央和香港电视台),只要能上媒体,此事已成八成;3、可以借鉴"翠湖山庄"事件,以小区业主联名状告物业公司违约,此类案件判决已有先例,业主绝对有把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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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发表于 2004-9-2 22: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紧急通告骏景花园所有业主请于8月31日(本周二)晚7点在北苑会所门

周六(9/4)上午一定去!
但一定要让媒体一起参与!把发展商的违法行为公诸于众,靠在小区内维权是没有太大的效果,大家出谋献策 [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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