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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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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绝味’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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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3-19 09:56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引用作者 本杰明 于 2007-3-18发表的原文
嘿嘿,谢谢小黑提醒:)
俺高考语文的分数仅在2位数里最大,嘿嘿,工作后一直用电脑很少写字了,以后要多多加强才是。。
谢谢。。


2位数里最大,那是99了呀!

总分如果是100分,那就是了不起的高分了!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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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0:20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哈哈,就是因为150分满分,所以才没学好没考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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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0:44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只说客观事实,不作口舌之争:

1、如果有事实证明,就去要求赔偿,不必无事生非

2、我只说我了解的事实情况,对道听途说的东西不去妄加评论和猜测是非。至少网上说什么老太婆老板就完全不对,老板是个漂亮女孩,湖南的,为人正直爽快,很少到骏景,绝对不会做缺斤少两的事情。

3、骏景绝味的生意绝对要好过其它品牌店,因为从总店统计过POS数据进货单

4、好坏自有公理,你我都只代表个人,就事论事讨论骏景事务,不必针对个人,也不喜欢争吵式的讨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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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7-3-19 11:18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有不河蟹之嫌疑, [M14]

请各位调整心态,使用文明言语,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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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7-3-19 11:47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只说客观事实,不作口舌之争:
1、如果有事实证明,就去要求赔偿,不必无事生非
-----------------------------------
从头到尾都是各个人说的都是自己经历的事实,我只掂量着货不够秤所以我就从没说过看见绝味截货,别人见到了就说他自己看到的事实,请指出谁没有说事实了;讲信誉的店家不应该主动赔偿过失吗,赖死不承认受骗的顾客怎么向绝味要求赔偿?看好了,已经给定义成为了“无事生非”,你不喜欢争吵方式,我更不喜欢这种有人指出绝味的过错,就用“无事生非”来诋毁的方式。


2、我只说我了解的事实情况,对道听途说的东西不去妄加评论和猜测是非。至少网上说什么老太婆老板就完全不对,老板是个漂亮女孩,湖南的,为人正直爽快,很少到骏景,绝对不会做缺斤少两的事情。
-----------------------------------
我们都只说了我们了解的事实情况,对道听途说的东西也没有去妄加评论和猜测是非。漂亮女孩是不是老板我猜了吗?这个女孩究竟漂亮不漂亮又去猜了吗?她有没有经常来骏景或是会不会缺斤少两妄加评论了吗?只有一点是肯定的,骏景绝味是缺斤少两,这干谁是老板有关系吗?跟老板是不是湖南的是不是为人正直有关系吗?另外“对道听途说的东西不去妄加评论和猜测是非”这句LZ是否光说说而已却自己不练的?正如本杰明所说“和她聊过此事,她很少去店里并不知情,不过她表示无则加冕,”是“聊”然后“她表示”,这不是正是“道听途说”是什么?


3、骏景绝味的生意绝对要好过其它品牌店,因为从总店统计过POS数据进货单
-----------------------------------
这个你说生意好过,统计过我没话说;当然我也只说了我看见的事实,事实就是天天都经过店门口,而且不止一次,一句话:没见到有顾客。我是说我所见事实。我可没有说我看见绝味总店的POS机上统计的数据了。有一点我就奇怪了,本杰明又看见POS机了?看来本杰明和漂亮女孩老板关系真密切(本人进行了进入本坛子以来第一次的妄自猜测)。


4、好坏自有公理,你我都只代表个人,就事论事讨论骏景事务,不必针对个人,也不喜欢争吵式的讨论方式
-----------------------------------
好一个好坏自有公理,我当然是代表了我自己一个人的观点,其他指责骏景绝味的人并非我吆喝过来的吧;公理公理,自然是公众说的道理,公众现在说什么了?现在谁都看到了。
请不要老是妄自加一些想尖锐矛盾的字眼:“针对个人”、“争吵方式”;自始至终(其实还没有终)矛头所指都在“骏景绝味”这个店主体,针对哪个个人了?针对本杰明了?还是在骏景绝味坐阵的那位?还是所谓的经常不在店里的漂亮女孩?别人怎么“针对”个人的主体我不管,我没有过,如你自己所说,你我都只代表个人,别人有什么针对行为我代表不了。
请问哪一句是你不喜欢的争吵方式了?说公理,无非是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摆出来了,你说“无事生非”;道理讲得一条一条的,你说是“针对个人”“争吵”。你自己说了是讨论,你从头到尾“论”过吗?论者何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阐述自己所持的观点。我没有瞧不起考试分低者的意思,但既然150分本杰明只能拿两位数的分,却在此老是偷换概念,混淆前后因果,还拿不出有理的事实,有据的道理;那请本杰明还是好好的多看看书补习一下功课。
[本帖由starkyo修改于2007-03-19 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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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3-19 12:01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引用作者 挨踢 于 2007-3-19发表的原文
有不河蟹之嫌疑, [M14]

请各位调整心态,使用文明言语,谢谢了.


看吧,我就知道版主会被本杰明同志混淆概念的用词给牵引出来,已经料到版务会出来一下,所以镇压住人之本性中的怒火,本着“为了论坛的生存,发贴时候手下留情,切莫有过激言论”宗旨,也为了是不给对方以口实,摆事实讲道理,没有把心中原本的态度全吐出来。其实讲老实话我也不避讳,我是个粗人,乡下农民装斯文,在边讲道理同时,我心里运动了些什么我想大家也猜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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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7-3-19 13:37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好浓的火药味啊。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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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3-19 16:29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好象每次有论坛名人和JJ里的商家产生矛盾都会在坛子里争论
大家心平气和点,都别气坏了身子
[M19] [M19]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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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6:52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呵呵,还是小淘气说得对,不过我可是一直心平气和地就事论事,只是有些人火冒三丈地在这里像写小说一样,东拉西扯不知道在说些什么,好像气势凶一点就有道理似的。我说了我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说过就算了,让那位大哥一个人叫吧。。。有个事情请教一下各位,JJ里有足球队吗,我以前大学足球队的,工作后很久没有运动了,现在想多锻炼下,不知道有没有一起踢球的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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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7-3-19 17:06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我不明白LZ究竟是否在给绝味正名的。
目前是先后有两个邻居在坛子上投诉过“绝味”,原因是发现这个店按条算钱的鸭脖子在斩件之后,故意少给。
如果LZ真的要正名的话,首先你应该找到上面两个邻居的投诉帖里,正面回应他们说的是否事实。如果是事实,那绝味就活该要倒闭;如果不是事实,你就应该指出他们诽谤“绝味”的动机(比如是竞争对手故意破坏、他们看绝味不顺眼什么的),然后你大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让法律给你们一个清白。
可是LZ你做了什么?你在东拉西扯,说绝味有个美女老板娘、老板娘不知情、你们要“无则加勉”、绝味生意好得不得了。
见鬼,我管你在别的地方生意好不好,我管你的老板是美女还是不是美女、我管你老板知不知情。我只知道有人投诉,绝味的员工在欺诈顾客,如果你不能证明别人是诽谤你,你就是在骗人。至于骗人者是老板还是手下,我管不着,反正你做老板的不能约束好手下,你就要负责任!!至于“无则加勉”更可笑,你根本不能证明此事是有事无,如果是有,你活该倒闭!如果是无,请你证明给我看!!!
另外,此前两个投诉的ID是这个论坛的熟客,而LZ是刚注册的马甲,至少在网络信任度而言,马甲是比不上熟人的,不管在哪个BBS都是如此。
[本帖由木丁西修改于2007-03-19 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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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7-3-19 17:27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我觉得如果LZ要给“绝味”正名,就堂堂正正的说自己代表“绝味”在这里发言!

如果只是老板的朋友,LZ对绝味的了解倒真是非同一般!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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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7:30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呵呵,也许标题写的有些让人误解,我只是说我了解的情况,不能证明任何人的清白与否,由于我熟识此店老板,所以表达我个人的看法,没有要与任何人争论什么是非清白。我有我的判断,我说客观事实和我的看法。别人也可以有自己的看法。。
再次申明,请看清楚,我说客观事实和表达个人看法,不加入争论,也不想以争论的方式(尤其是那位很凶的大哥)来说什么事。别人可以批判我说的每句话每个字,但我只说我知道的客观事实。就像有人认为99鸭好吃,也有人觉得绝味好吃一样,都是个人看法,没有争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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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7-3-19 19:54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引用作者 本杰明 于 2007-3-19发表的原文
呵呵,也许标题写的有些让人误解,我只是说我了解的情况,不能证明任何人的清白与否,由于我熟识此店老板,所以表达我个人的看法,没有要与任何人争论什么是非清白。我有我的判断,我说客观事实和我的看法。别人也可以有自己的看法。。
再次申明,请看清楚,我说客观事实和表达个人看法,不加入争论,也不想以争论的方式(尤其是那位很凶的大哥)来说什么事。别人可以批判我说的每句话每个字,但我只说我知道的客观事实。就像有人认为99鸭好吃,也有人觉得绝味好吃一样,都是个人看法,没有争论的必要。

你代表不了"绝味",让老板自己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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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7-3-19 21:08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也许楼主是好意,
可当事主追上门了,漂亮话场面话谁不会说......
言而有物才能服人心哦~.
[本帖由chenger修改于2007-03-19 2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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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7-3-19 21:12 | 只看该作者

Re: 给‘绝味’正名

引用作者 本杰明 于 2007-3-18发表的原文
我认识那个店里的老板(老板是个漂亮的女孩,不是老女人呀),和她聊过此事,她很少去店里并不知情,不过她表示无则加冕,现在已经都改成称了。如果大家再发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要求找老板投诉,少一赔十



从LZ写的“少一赔十!”这个庄严的承诺来看应该是 绝味 的老板或投资人,否则一个旁人怎敢做如此承诺啊。

从LZ只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中的 无则加冕 来看楼主是一点诚意也没有,尽在此咬文嚼字的为自己狡辩。还在此吹嘘说自己的写作水平是如何的了得。

铁的事实是:
我帮衬过几次鸭肠和豆干之类的称秤的东西后看到了少称的帖子,然后想证实一下,就进去买了两根鸭脖子(感觉不称秤的话他没法黑我),在斩的时候我移开秤前面的那盒名片,果真和帖子里说的一样,空盘的时候小数点一位以后就有几个数字(好象是4****),俺还在说我以后就不买称秤的鸭脖就好了,看你怎么骗我,拿着那斩碎的两根微辣鸭脖子(他的特辣是斩随了称秤的,其实我更喜欢特辣,因为特辣的是有油泡着的)走了,走到外面我嘀咕,这两根也太少了点,要不要再加一根呢。我估计当时应该也是有那么一截应该是留在了他们的菜板上的了。 [M09]

LZ:有错就改就是好孩子,不要再狡辩了,也不要在这里搞什么 正名运动 了,如果这样下去,效果只会更差,

如果还是要在小区里做街坊生意的话,我就把你没写完的一句话送给你,那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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