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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骏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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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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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9-30 14:5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谢谢邻居们的支持!有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提出来,大家互相探讨!
关于小区北苑会所,据了解尚在诉讼阶段,听说合生也想先腾空出来使用,但希望最后不会改变它的使用性质:会所!
规划路大家最关心,但至今还没有确切的消息.商铺业主倒是极其希望早日开通.而最终开通与否,我想应先征求大家的意见,否则包括我在内的住宅业主都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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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5-9-30 14:5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谢谢 lz[M29] [M29] 偶想也是,所以才没去咬hs.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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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5-10-17 22:2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我们六户业主已经陆续拿到支票了。如果业主关心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合生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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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10-17 22:4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QUOTE Created By 骏景业主_ At 2005-9-30
谢谢邻居们的支持!有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提出来,大家互相探讨!
关于小区北苑会所,据了解尚在诉讼阶段,听说合生也想先腾空出来使用,但希望最后不会改变它的使用性质:会所!
规划路大家最关心,但至今还没有确切的消息.商铺业主倒是极其希望早日开通
.而最终开通与否,我想应先征求大家的意见,否则包括我在内的住宅业主都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里不是说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事吗?怎么你好似在替合生发布信息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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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5-10-17 23:5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是呀,我也得去问问我的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呢,说起来是去年7月收的楼也该拿到了吧? [M10] [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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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10-18 12:4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我是把在诉讼中从对方口中获得的信息向大家通报。知己知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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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5-10-18 12:5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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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5-10-21 09:1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如果你拿到房产证的时间(一般以房产证上注明的登记时间为准)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65天,可以向合生骏景要求支付违约金。从你收楼至你提出要求不要超过三年(收楼后365天内未拿到房产证,从第366天开始起算2年诉讼时效,超过2年就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

请问LZ,我是2002年8月收楼的,是否过了诉讼期。如果过了诉讼期,胜诉的几率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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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5-10-21 12:3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支持这种义举!!!! [M29]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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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5-10-21 20:1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想问一下楼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1998年10月后建成的楼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以投资2%交纳,不由业主交纳,按理我们南苑都符合此规定,可是没办法我们还是交了一笔不小的物业维修基金,有没什么解决办法,一直想告它,但苦于没时间没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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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5-10-21 20:1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LZ好样的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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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5-10-22 00:4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24楼的问题很有代表性!
一、按国家部门规章规定,缴交主体应是购房人:1999年1月1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确定"。
二、按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缴交主体是开发商: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账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以上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对维修基金事项规定有冲突,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据了解,广州法院已就问题向国务院反映,但结果尚未清楚。就目前而言,本人不倾向于提起诉讼。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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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5-10-22 00:5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22楼的问题,按本人的理解倾向于已过诉讼时效。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或对方不反驳你的主张等情况,否则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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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5-10-31 09:4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LZ好样的! [M21] 非常感谢LZ的义举行动!本人当时拿房产证时曾找合生要过违约金的事,但当时经办的人说要由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受理。
不知LZ那里还有没有同样需维权的业主信息?到时通知我,可以吗?
另外不知看过此帖的业主有没有需要维权的,希望大家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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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5-10-31 13: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b]关于追讨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重要通报[/b][/color]

我想请教LZ,如果我们发函过去,对方收件人应该写明是最好?
谢谢!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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