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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ric-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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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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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4-25 19:41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QUOTE Created By eric-Tsai At 2005-4-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小喇叭 At 2005-4-25
很想了解下个人开设公司的起步风险和必要准备条件。

什么时候大师能开坛授业呢? [M29] [M29] [M29]

記住了! [M14][/quote]
留证!盖章! [M44] [M44] [M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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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19:41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上市费用:
  1、设立公司费用:1万~2万新元(根据注册资本大小)  
  2、公司审计费用:1万~2万新元
  3、律师服务费用:2万~4万新元
  4、SESDAQ会员保荐:3万~5万新元(包括评估报告)
  5、其他印花税费用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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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5-4-25 19:42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QUOTE Created By 枫叶之儒 At 2005-4-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eric-Tsai At 2005-4-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小喇叭 At 2005-4-25
很想了解下个人开设公司的起步风险和必要准备条件。

什么时候大师能开坛授业呢? [M29] [M29] [M29]

記住了! [M14][/quote]
留证!盖章! [M44] [M44] [M44][/quote]
[M29]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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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4-25 19:47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端着饭过来慢慢看 [M3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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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19:50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1.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1) 市值少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2) 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 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 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 上市公司类型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 采用会计准则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 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不限。
7. 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 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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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19:51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 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 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 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 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 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 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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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19:53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香港创业板
  九十年代末期,新兴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是这些具有良好商业概念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企业,并不具备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参考美国那斯达克,1999年11月15日,香港联交所设立了香港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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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19:54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与主板比较香港创业板有如下特点:
  1、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需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上市时股票市值需达到4600万港元。
  2、有具体的业务目标声明。须列载公司整体业务目标,解释如何在两年内达到该目标。
  3、买者自负原则。创业板是针对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
  4、需要有两名执行董事。两名执行董事通常是社会名流,主要起监督作用,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5、严格的信息披露。
  但我们也应看到香港创业板的高风险性,由于公众持有的股数太少,导致股票流通性差,成交不活跃,香港创业板流通指数从开设之初到现在已下跌50%。同时由于创业板公司无盈利要求,七成上市公司的发行价在2港元左右,这与国内A股市场的发行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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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5-4-25 20:03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M29] [M29] [M29]

学习、学习 [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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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18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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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20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6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2.7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2.8 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2.9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10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2.1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2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3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14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15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16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2.17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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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21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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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23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第四章 保荐机构


  4.1 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机构推荐。


  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4.2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机构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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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24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文件,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董事会关于申请上市的决议;


  (四)上市公告书;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


  (六)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发行人全部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报告、持股加锁申请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四)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五)大股东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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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05-4-25 20:25 | 只看该作者

Re: 上海,香港,新加坡三地公司股票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新股发行全部申报材料;


  (三)新股发行、上市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新股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或者增发招股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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