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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有什么特别的福利待遇吧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安安娘 发表于 2010-12-24 15:33
我听说有的单位是在你满10年以前,给你一笔费用,N+1/N+3,让你自己同意终止合同,然后用一个新公司跟你签合同。如果有法律条文可以这样,我觉得真是挺好的,不知道我这种一切向钱看的想法是不是超级目光短浅 赤脚天使 发表于 2010-12-23 19:05
我也没搞清楚。 但我以前的单位裁员是从来不裁10年以上的员工的。 记得经理说过10年以上员工就算自己辞职,都能够得到一笔补偿? 同期待后面的回帖能有答案。 珍珠 发表于 2010-12-23 20:11
我就是干了15年,签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被辞的。。。。 JJRen 发表于 2010-12-24 17:59
我还听说过N+6的赔偿,就在广州,赔偿多少主要也是看公司 万恶的美帝资本主义公司啊!怎能赔偿标准订的比我们伟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还要高?!这让我们和谐天朝情何以堪?! 美帝亡我之心不死!大家要认清美帝资本主义本质!高赔偿背后隐藏着美帝分裂我们人民内部阵营的险恶祸心——文革的口号就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安安爹 发表于 2010-12-2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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