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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报道了:7月17-20日试行单双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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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7-12 18:10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2:坐地铁
小小麦 发表于 2010-7-12 18:09

应对措施3: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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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7-12 18:11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3:打车
小小麦 发表于 2010-7-12 18:10

应对措施4:晚点上班(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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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7-12 18:11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4:晚点上班(弹性工作制)
小小麦 发表于 2010-7-12 18:11

应对措施5:乘机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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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7-12 18:12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5:乘机休假
小小麦 发表于 2010-7-12 18:11

应对措施6: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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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7-12 18:13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7:徒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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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7-12 18:14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8: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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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7-14 17:21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规定说是哪条路呀,到科学城也要限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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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7-14 18:0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周五租车出行,周六晚回广州,必须得租个单号车,但也有可能周日凌晨回到广州,这下就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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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7-15 09:27 | 只看该作者
晚上22:00-次日临晨7:00不限制。

好象有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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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7-15 13:36 | 只看该作者
晚上22:00-次日临晨7:00不限制。

好象有这一说。
马马虎虎 发表于 2010-7-15 09:27



    嗯,好像我也这么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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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7-15 13:38 | 只看该作者
刚上网查了下,限行时间确定为早上7点到晚上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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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0-7-15 1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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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7-15 13:39 | 只看该作者
17号说时迟那时快的来到了啵。。。。。。
打的开始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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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0-7-15 15:37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单双号限行规则
1、范围确定是全市行政区域(查看:广州行政区域范围)
2、在7月17日0时至20日24时期间,机动车都要按照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单双号出行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0、2、4、6、8)
4、违规上路的车主依规罚款200元扣3分,被罚半小时内不到车场停放或不驶离限行区域将会吃到连环罚单.

备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等八类机动车,则不受单双号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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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0-7-15 20:00 | 只看该作者
LS的错了.

一、7月17日零时至20日24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7月17日至20日,每日7时至22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0、2、4、6、8)。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运输保障城市生活必需品,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货车准许证的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环保执法车辆,气象监察车辆,邮政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校车;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悬挂“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八)“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

  四、7月17日至20日,经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清高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东线)、广惠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东段)、虎门高速公路、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机动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机动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需要遵守本市其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环境保护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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