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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anlao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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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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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4-9-5 14:36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10] ,现在传单的种类和版本好多,都不知道哪一份是最新的了。

斑竹可以整理一下,或者专门开个置顶帖子要求大家把这类好文章都集中到一起吗?这样有条件打印的同志们可以有选择性的打印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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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4-9-5 14:37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我们在小区内集体散步是完全合法的,所谓的什么会所产权问题根本就是耍太极不用理它,会所的使用权是属于我们全体野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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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4-9-5 15:03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维权斗争中有无中共党员,是否成立一个骏景支部,是否由党的基层组织来体现党的"三个代表"。另外,维权斗争应该争取居民委员会的支持。 [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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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4-9-5 15:26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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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4-9-5 15:27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顶! [M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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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4-9-5 16:01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好文,顶!!!打印1000份广为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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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4-9-5 16:13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好,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决心+恒心,将业主的权益保护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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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4-9-5 16:14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在小区内游行是合法的,
小区包括八匹马景观和售楼部,
但建议去售楼部喊口号时要特别小心,
以免HS、KJ的托煽动成为流血或者冲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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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4-9-5 16:27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21] [M21] [M21] [M29]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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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4-9-5 16:35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26]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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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4-9-5 17:03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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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4-9-5 17:03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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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4-9-5 18:22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转发:http://gz.focus.cn/msgview/23595/3/16758363.html
小区会所能否承包给外人经营?会所到底归谁所有?
<2003-7-8 9:48:54>



  问:我们小区有一个会所,最近物业公司把它给了社会上的人承包经营,并且对外营业。很多业主不满意,认为会所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业公司说,会所归开发商所有。请问,会所该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业主所有?
  张群答:所谓小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沪房地资(2003 )230 号《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对会所的权属、经营、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所所有权的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未对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进行约定,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对此也未作明确具体承诺或宣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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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4-9-5 18:23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M21] 看到业主们团结一致,奋起抗议的身影活跃在骏景,我又看到了人生的希望,此时骏景成为了我们人生的又一个舞台,大家继续舞!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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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4-9-5 18:49 | 只看该作者

Re: [b][color=red]维权斗争的小结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必读)[/color][/b]

是否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骏景还有不少的问题需要一起解决。
其实我们的物业管理也太烂,我们应炒掉发展商的走狗!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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