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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心犹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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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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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11-20 17:0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说得很对哦,让他找证人证明有此事发生.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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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18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但他那边有可能做伪证。
因为前夫父亲有位朋友是在骏景的,是一对夫妇,女方在某中学当语文老师,而那女的就是通过前夫一家帮忙调进了那所中学的。他们有可能找这对夫妇他们作伪证。但如果他们能找到一位保安替他们作证,那我就不得不佩服他们的手腕了。
但即使这样,我也会想办法找到证据证明他们撒谎的。

当然,如果谁替他们做伪证,我会连那所谓的证人一起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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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11-20 17:22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无耻恶劣的男人 [M09] ,MM为什么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去他单位整他?根本都不需要夸大,只要摆出事实就足够了,公家单位,应该还是忌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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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24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现在有一件事挺棘手的,因为五月份那次前夫拒绝本人接女儿,整个过程前夫的一位同事很清楚,是她跟前夫沟通,也是她送我到前夫家,直到最后她跟我一起回到了骏景,在晚上十一点左右的时候。
但,她是前夫同一办公室里的同事,她说让她写证词,她很为难,其实,我也是可以理解的,她已经很热心,帮了我很多忙了,我不敢奢望她能为我作证。我现在只希望如果法官问到她的时候,不要撒谎,能告诉法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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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28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寂寂山贼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无耻恶劣的男人 [M09] ,MM为什么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去他单位整他?根本都不需要夸大,只要摆出事实就足够了,公家单位,应该还是忌讳的。


实在不想像个泼妇那样去他单位闹,或许是我太懦弱了吧。
其实,我很希望能让他的同事知道他是如何卑鄙无耻,但还是给他留下一点尊严吧,现在先打了官司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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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11-20 17:30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谁主张,谁举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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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35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自己能找到证人证明,更主动些吧。免得对方处心积虑地弄个“证人”作伪证,那我就水洗都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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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11-20 17:3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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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41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杜2神仙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请律师不便宜,我想事实胜于雄辩吧?当然,我也知道很多因素能使法律黑白颠倒,但要请律师我也等二审再请。
谢谢杜神仙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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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7-11-20 17:4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我心犹莲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杜2神仙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请律师不便宜,我想事实胜于雄辩吧?当然,我也知道很多因素能使法律黑白颠倒,但要请律师我也等二审再请。
谢谢杜神仙的提议。[/quote]

单凭自己很难的,有时候事实也难以胜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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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7-11-20 17:50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唉,MM,能否把女儿的监护权拿过来呢?以后就不要跟这种人再打交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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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55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萍朵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唉,MM,能否把女儿的监护权拿过来呢?以后就不要跟这种人再打交道了。

现在估计是很难了,上回官司本来还有机会,前夫向法院提出,如果不把我女儿的抚养权给他,他就不付抚养费,想着我一个人微薄的工资要负担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的确也不容易,而且,我也想过些平静的生活, 再说也想不到前夫会如此卑鄙, 会不择手段地阻隔我和女儿的联系,早知会这样, 当初我一定会答应由我一个人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的.也不把女儿交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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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7-11-20 18:01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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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8:04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现在想想前夫还比较高明,为了捏造我女儿被独自弃置于中国银行门口大哭长达20分钟的事实,就编造了他曾跟我约定临时改变接送地点,把原接送地点改为工商银行。
免得引起他人质疑:为什么哭了20分钟他们还没到场呢?只要编造一下谎言,说曾经与我约定改了地点,而我却把女儿丢在原定地点,那他的谎言便水到渠成了,高,实在是高。
只是,编造一个妈妈把三岁多的女儿独自放在中国银行门口这一谎言却太没水平了,试问哪个妈妈会独自把自己的小孩丢在那任由其哭闹扬长而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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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8:10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呢?
请问怎样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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