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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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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8-13 17: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
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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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
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
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
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
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
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
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
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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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8-14 15:29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在确保私有财产不随婚姻关系变更而变更

许多姑娘嫁男人,男人的房子在婚后会变成共同财产,这个死法解释出来后,女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就成问题了。这个死法解释更进一步加剧了弱势者的弱势……

记得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让女人通过结婚分享男人的劳动成果。而这死法解释就是替那些男人作主的,“女人,我的就是我的,你没有保障的,赤条条来,将来还是赤条条走!”

这样的环境下,女人如何敢安心在家养儿育女?!

而妄想家财万代传,跟封建社会皇帝万代传一样,只怕在“爷有钱有势”的骄傲心态下,富不过三代。草原上没有狼,羊也会变懒的

而阶层固化,没办法上下流通,之后一般都要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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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8-14 16:41 | 只看该作者
淡化无房不嫁,鼓励共同奋斗,解决社会矛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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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8-14 20:05 | 只看该作者
女方还是可以提出结婚后,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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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8-14 23:33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没有什么问题吧?现在骏景也是很多独生女儿,家庭的财产也累计了很多,万一以后自己的女儿找了个有感觉的穷小子嫁了,以后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女儿的财产还是女儿的,而不是女婿的,这样有钱的姑娘不用担心目的不纯的男子去追自己,反而男女双方更加注重感情,精神层次的交流,这样也未必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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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8-14 23:34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没有什么问题吧?现在骏景也是很多独生女儿,家庭的财产也累计了很多,万一以后自己的女儿找了个有感觉的穷小子嫁了,以后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女儿的财产还是女儿的,而不是女婿的,这样有钱的姑娘不用担心目的不纯的男子去追自己,反而男女双方更加注重感情,精神层次的交流,这样也未必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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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8-14 23:35 | 只看该作者
以后的模式可能更加多的是男女双方出首付,双方一起供楼,同时享受贫穷和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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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8-15 13:03 | 只看该作者
以后的模式可能更加多的是男女双方出首付,双方一起供楼,同时享受贫穷和富贵,
亚当 发表于 2011-8-14 23:35



    如果这样,就更强调门当户对了,要不弱势的一方就总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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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8-15 13:18 | 只看该作者
门当户对要考虑,更加重要的是婚后共同积累家庭资产,而不是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亲一辈子积累的财产,现实生活中资产少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老家那边都是婚后有了小孩,有压力了,这个时候开源节流的动力才显现出来,这样也好吗,压力同时也是给男女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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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8-15 13:21 | 只看该作者
在珠三角地区,这边的人年轻的时候非常努力挣钱,玩的很少,婚前积累了不低的资产,这也该是属于他(她)们的婚前财产,合情合理合法,这个时候强调的是有类似的价值观,婚姻更加稳定点,如果娶个我们老家那边的姑娘,就存在价值观相差甚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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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15 13:22 | 只看该作者
也就存在部分所谓弱势团体的问题,不少弱势其实是本身造成而不是外在因素造成的,这个弱势其实对于别人来说未必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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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8-15 13:24 | 只看该作者
放在我们那边这些弱势就是不勤力,好逸恶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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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8-23 20:19 | 只看该作者
女人结婚后还可以跟男人在职场上一比高低

可是有了孩子的女人,想孩子教育得好的妈妈,注定要照顾家庭,不再有太多精力在职场,这个婚姻法出台,一是生孩子,养孩子都要托给专业的育儿机构,有的恐怕生的都要请代孕母亲了,婚姻已经没有安全感,谁敢随便从职场退出来?哪能安心在家照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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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8-28 11:55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婚姻法确实是保障了男人的权益多一些,相夫教子的主妇一但婚变保障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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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8-28 12:56 | 只看该作者
相夫教子都发生在婚后,而婚后的财产是共有的,这没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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