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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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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23 1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将与一个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重新签订一年(即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若2008年12月31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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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23 11:14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须支付08年度的补偿金即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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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0-23 12:02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公司将与一个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重新签订一年(即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若2008年12月31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1:08:32]


我个人认为是用第二种处理意见~

虽然公司与员工在08年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劳动部门在”华为事件“后已经明确了“企业不能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把工作年限归零”,如果员工在同一个经营实体工作,工作年限必须合并计算。因此,按照你们公司的这种情况,应该把员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而不能以新合同期满而抹杀了该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照新办法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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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12:02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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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12:08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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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0-23 12:10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四十七条说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说是“在新法实施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LZ如何得出这么肯定的结论的?

如果是按照这样处理的话,那么“华为”的做法就是正确的,重新签订合同就能规避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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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0-23 12:13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们现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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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0-23 12:18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的理解应该没有错~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员工赔偿金的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现在关键就是用工之日是他07入职的那一天还是从08年1月1号算起,我个人认为应该按07年入职的那一天计算~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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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0-23 12:21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们现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quote]

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应该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吧。

至于没有买保险,这个好象应该是劳动者主张的吧。

[本帖由tsing修改于2008-10-23 1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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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12:48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四十七条说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说是“在新法实施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LZ如何得出这么肯定的结论的?

如果是按照这样处理的话,那么“华为”的做法就是正确的,重新签订合同就能规避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quote]

我们没有规避,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啊,员工07年劳动合同期届满,08年续签一年,所以我们是合法终止。

没购买社保只是违法行为的其中一种,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其他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称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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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0-23 14:49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1、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200702-200812,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指导意见》第24条,从2008年1月开始计,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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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0-23 15:04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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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20:12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今天咨询过有关专家,我们公司这种情况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按照规定只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我们公司还是比较谨慎,12月份仍支付工资给被终止人员,但不要求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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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10-23 21:23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1、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200702-200812,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指导意见》第24条,从2008年1月开始计,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更正一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因此应从200801开始计算,故只需支付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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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10-23 21:27 | 只看该作者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今天咨询过有关专家,我们公司这种情况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按照规定只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我们公司还是比较谨慎,12月份仍支付工资给被终止人员,但不要求上班。[/quote]

如果不存在未购买社会保险问题,确实只需要支付1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此,11.30通知后,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大为降低,因此不要求继续上班也是不少公司的常用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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