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审判书7天了,我整整瘦了4斤,我不敢相信海珠区法院的一位女法官就她草草的结论,就让我必须付出4.5万的代价.
2007年的6月18日我在中介所见到两位自称老师的人毛某和徐某要租我父母的房子,当时看到两位都象老师的人,我欣然以比市价便宜的租金把房子租给对方,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同年12月16日,我接到毛某的电话说要搬东西出去(我们小区的物管规定搬东西要房主签名),当我到我房间里时,我发现房子变成新*周教育中心,室内一片狼籍,房屋和门都贴满了新*周教育中心的画,而且对方都已经东西收拾好东西,屋内所剩东西无几,我提出把房子粉刷结清水电费再走,毛某和周某说你的房子出租就是要损坏和消耗的,接着还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我只有叫物管,保安过来,对方还报了警,但是警察没有理会走了,之后我打电话给毛某,对方不接电话,按合同规定12月19日要叫租金,对方没有交租,合同注明不付租金5天之后我有权利收回房子.于是在12月26日上午我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按身份证地址发快件给对方,通知对方来拿东西,并在物业管理和中介的共同见证下,撬开自己的房门,同时我和中介\物业管理人员点验了物品,写了清单.1月16日因我房屋渗水,点验物品被移到物业管理仓库.1月底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毛某起诉我.
对方要我赔偿的清单如下:对方提供:一份工资表有有林启东的名字
物品清单 金额 买入时间 有无发票和收据
音响组合,扩音机 16800元 2004年 无
步步高DVD 1320元 2004年 无
联想F1026电脑 5448元 2006年 有顾客名称:鸿明公司
联想19寸显示器 2660元 2006年 有顾客名称:金创利
联想630彩打印 748元 2007年 有 顾客名称:林启东联想天逸F30A 7049元 2006年 有 顾客名称:无
金三角端子线 80+83元 2007年 有顾客名称:林先生
配件 299元 2007年 有 顾客名称:林启东
索尼手机 2920元 2006年 有,顾客名称:自用
35489手机 2680元 2007年 有 顾客名称:林启东
内衣 1180元 无时间 有 顾客名称:自用
18K耳环 848元 2004年 有
金项链 3000元 无 无
华凌分体空调 5000元 2000年 无
办公用品 1000元 2007年 有
音响扩音机 1200元 2007 有
席子 150元 无
饭碗\菜板\炒菜锅 120元+80元 无
菜刀\鞋架 60元 无
筷子\电饭煲 115元 无
挂钟\电磁炉 80元+150元 无
小木马 300元 有收据
37886章乐台 110元 无
小孩认字卡和泡末拼图 700+100元 无
录音机\文具\衣服 385+100+500 无
现金 8200元
合计 70462.8元
说明:红色字体是中介和物管点验过的物品,现在仍然存放在仓库的.蓝色的字体,都是贵重物品,做早教中心是公共场所,对贵重物品都是随身携带的,不可能放到里面的,
我提供的证明:物业管理和中介同时出具的进房之后点验物品清单,就是上面红色的字体,还有中介陈诉进房内看见墙壁损坏严重的证明,还有照片,有百安居油漆发票1100元,有百安居送油漆刷房子的证明.
法院的判决:1,解除合同
2,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取回放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物品: 音响组合,扩音机 、 步步高DVD 、华凌分体空调、锅碗等垃圾5袋一箱
3.赔偿对方财产损失45000元
我自己觉得法官的裁判有明显的倾向性:
1、对方违约,不交租金水电,我在合同约定已经解除合同的时间进到自己的房屋,这个也叫侵权吗?对方的财务我和物管,中介进行了清点,并且妥善保管。
2、很简单可以说明:现在放在物业管理的东西在下面,如果按毛某的清单价格来算,总价是23920元,毛某主张要我赔的是70462。8元,用70462。8元减去23920元,是46000元,也就是说,对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一些不是对方发票的物品,而且连发票都没有的物品包括现金和金首饰,而且对使用过的物品没有任何折旧。还有法官下的所有物品的价格都是以毛某提供的为准,没有任何鉴定和评估机构。
3、我在有物业和中介同时出具的清单,法官认定我和物业中介是毛某权益的共同侵权人,所以证人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我在法庭上出具的毛某大面积损坏墙壁的照片,百安居油漆发票,还有百安居刷房证明,因为毛某认为是3平方,属于正常消耗,被驳回,但是合同签署不能损害房屋,就是损坏了多少,损坏就算是3个方也有3个方的赔法。
法官做出的判决会给很多人造就生财知道,只要简单的签个合同,对方可以放任何东西在里面,房东要是要收回房屋的话,对方就可以说房屋里面有贵重物品,价值随便说。
到目前为止,在对方公司网站上还打有我房屋的广告。http://www.jiaoyuabc.com/xizhou/0003.shtml
咨询很多律师都说一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会改判,而且二审法官也是很忙,不一定会仔细看,有可能维持原来的判决。
我把我的判决放到这上面来是,希望邻居们能给我指点一下二审我该怎么办?也希望有房子出租的邻居也希望通过这个帖子有所收借鉴,小心某些人用租房作为生财之道
[本帖由阿布修改于2008-06-21 08:47:41]
[本帖由阿布修改于2008-06-21 08:48:36] [本帖由阿布修改于2008-06-21 08:5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