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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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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16 1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
2008/04/16 08:14:14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朱丰俊网友评论1条[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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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饮食项目场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朱丰俊 南方日报记者 袁丁 通讯员 穗环宣 陈伟秋)与周边住宅距离不足5米的饮食店将被要求全部“关门”。昨日,市环保局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由环保等部门起草的《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集意见。


四类场所不许开餐饮店


记者了解到,昨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出了四类场所禁止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饮食服务项目,分别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5米的场所。


按照通告,饮食业店铺的选址已触及上述四个场所的,在通告正式实施的60天内,必须搬迁或转营其他无污染项目,如不自行关、停、转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取缔。对于这四类场所之外的饮食业店铺,则需要在通告正式实施的60天内前往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通告实施后,所有新设立的饮食业店铺,不但要避开上述四类场所,而且在办理设立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到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较大规模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还应当到规划或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开工报建手续。


通告规定,经营饮食服务业引起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调查取证,项目选址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由工商或卫生部门予以取缔。


饮食店使用能源有规定


通告还明确,如果自家住宅没有餐饮服务的规划功能,业主不得将其非经营用途的住宅进行自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饮食服务项目。


对于合法饮食店的燃料,通告则规定炉灶必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已纳入天然气管网范围但尚未使用的店铺,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征集方式


邮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


传真:83125094


E-mail:wkc@gz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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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4-18 10:11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北苑2个快餐店是不是应该关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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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4-18 10:54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早该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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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4-18 16:20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能否通过,还存在疑问,毕竟对很多现存店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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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4-19 11:22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支持2楼,好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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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4-22 19:44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小区里面有很多哦,难道都要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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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4-23 16:59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JJ的小食店全要关门.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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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5-8 00:21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关了好,换小区的安静和卫生,更重要的是小区的安全、治安问题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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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8-8 18:07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今天一早就闻到桂林米粉店飘来的酸臭味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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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8-8 18:11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引用作者 stirring 于 2008-4-23发表的原文
JJ的小食店全要关门.

真如此才好,希望物业能替业主考虑,通过开其他行业的店面照样也能赚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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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8-19 07:21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早该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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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08:53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还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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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6 10:25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8〕46号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新建、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三、新建、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涉及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还应当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间噪声运行天数。

四、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工商部门责令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关闭的具体期限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和公布。

五、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卫生许可等手续。

六、居民住宅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审批,不得用于新建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

七、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优先改用天然气。

八、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高效的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缩间距;厨房炉具、空调及通风设施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热辐射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冷水塔应当采用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九、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政府分批开展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规划、建设、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穗府〔2004〕2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八日

[本帖由wintergrass修改于2010-01-06 10: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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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6 10:30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要是真的实行那才叫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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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12 16:35 | 只看该作者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骏弘楼下的几家小店都没有专用的烟道,一到午餐和晚餐时候,小区油烟弥漫。不仅如此,油烟还往上冲,家里都是油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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