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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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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1-20 1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夫及其家人极其卑鄙,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本人,现欲与之打官司,但需寻目击证人。

寻:9月23日晚八点半至八点五十分途经中国银行的邻居。

前夫及其家人向本人领导递交的材料中写道:
9月23日晚八点半,前夫到达本人与之事先商定的变更后地点工商银行(事实上本人根本没有跟他约定要把接送地点改为工商银行,此为谎言一),没有看到本人。
并述本人将三岁女儿单独放在中国银行后离开,任由本人女儿嚎啕大哭,直至距接送时间20分钟后,即八点五十分,前夫闻声赶往(此谎言二)。并谎称当时骏景花园的保安及一对路过的夫妇在旁安抚,问家在哪里,妈妈的名字,电话等等,却一直没见到本人的踪影(此谎言三)

前夫据此捏造出来的事实拒绝本人探视女儿的权利。

事实是,当天晚上八点半左右,我把女儿送至中国银行,他的车停在距离中国银行十米左右的地方,看到我和我女儿后,他下车过来,把女儿接走。当时,我女儿还跟我说了句“妈妈BYEBYE”

前夫捏造事实的目的是阻隔我与女儿的联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择手段!

现本人欲寻当天(9月23日)晚八点半至八点五十途经骏景中国银行的邻居,证实根本没有一个小孩在中国银行大哭这一由前夫捏造的事实。谢谢

[本帖由我心犹莲修改于2007-11-20 16: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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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1-20 16:35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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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1-20 16:36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有点久了哟,未必还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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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11-20 16:3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当时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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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1-20 16:3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除非那天有什么特别的事,否则很难记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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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1-20 16:38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这...就算经过了也很难有什么可以证明呀 [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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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11-20 16:38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这个基本上好难.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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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11-20 16:40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我觉得这个很难作证吧?

只能看看监控录像... ...

路人不会记得这种不起眼的事情.... ...
就算记得,也不能确定如此精确的时间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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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6:45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前夫一派胡言,被我否定后,竟然在给我领导的材料里说我“一贯蛮横霸道,无理强辩三分,明明破坏约定,还编造谎言,欺骗组织和领导。”真是无耻,明明他们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本人,却血口喷人,倒打一耙,说我编造谎言,这家人怎么如此卑鄙无耻?之前领导没把他们写的材料给我看我还不知道他们还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这种人真该下地狱!

还有五月份那次,明明是探视时间,却百般刁难,不让我接走女儿,却向我们领导反咬一口,说我私自变更探视时间,强闯他家,把铁门踢坏,……直到他们报警我才被迫离开。

怒火中烧!明明是到了探视时间,他们没把我女儿送到指定地点,他的同事把我送到他家去接,他还不让我接,是我几乎想报警的,他们竟然又反咬一口说我私自变更时间,什么强闯他家,什么把铁门踢坏,一派胡言。什么报警后我才被迫离开,可恶,可鄙! 事实上是他的同事跟他沟通后他同意把探视时间顺延一周我才离开的。他敢报警吗?他不让我接女儿,他理亏,倒还反咬我一口,无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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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6:4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我今天中午找过保安了,当天值班的不是白天这批,而是今晚值班那批,看看能不能得到他们的帮助吧。他们是两批轮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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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11-20 16:47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时间 太长 就算有 别人也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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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6:48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人啊,怎么可以无耻到如此地步!!我真是长了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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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6:52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这个无耻的人,为我所极其不屑的前夫,竟然在政府部门某个带有“精神文明”四字的科室里工作!!他配吗?

他配从事宏扬“精神文明”的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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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7:04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很可惜,为什么我不留个心眼,每次探视都找位证人,或请人拍下录像呢?但谁又会想到前夫会如此卑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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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11-20 17:05 | 只看该作者

Re: 寻目击证人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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