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从功能上与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相当的道德要求建基于"正义的自然责任"(natural duty of justice),尤其是"支持与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责任。[1]他对这一观点的论证是粗略的,并且是不令人满意的,我将揭示这一点。尽管在表面上具有直觉上的明显性,但自然的政治责任并不能支持政府最重要的方面。对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对他下述整个观点提出了质疑,即我们之所以具有作为道德要求的政治义务,仅仅因为我们是人,而不是因为我们与特定政府的关系。
罗尔斯所提到的在自然责任和其它问题背后的推理总体上说是有说服力的,因此并不会感到缺少详细的讨论。但是一旦我们转向支持和推进正义制度的责任(这并不是直觉上明显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这一点表述如下:"从正义论的观点看,最重要的自然责任是支持和推进正义制度的责任。这一责任有两部分。第一,当一个正义的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的时候,我们要服从它,并在其中做我们的那一份工作;第二,当正义的安排不存在的时候,我们要帮助建立它,至少当我们可以不必为此付出太大的成本的时候是这样。"(《正》第334页,相似的论述又见第115页)为了简化推理起见,我们可以把第一部分叫做"自然的政治责任"(natural political duty),这是我们要首先关注的。在自然的政治责任中,我并不把帮助建立正义制度的责任包括在内。可以把这两种责任一起叫做"政治责任"(political duty)。总的说来,我将更少的关注第二种责任,虽然在下面我会简要的讨论它。
*这篇论文的写作受到萨默尔?斯帝彭德人文学科政府基金(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 Summer Stipend)的资助。较早的一个版本提交于弗吉尼亚大学哲学系和政府与外事系。我感谢提出有益讨论的人。还要感谢《哲学与公共事务》的编辑提出大量的评论与批评,感谢另外一份杂志的匿名读者,我寄给了它们一份以前的版本,得到了很有价值的批评(本文译自George Klosko,"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the Natural Duties",i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23(1994):251—270)。
[1] J.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第334页;又可见第115页。下面引用此书时我将只在文中以《正》标明。对罗尔斯正义的自然责任和政治义务观点的有价值的讨论见J.西蒙斯(John Simmons):《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s,Princeton:Pro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第6章。在这篇论文中,我将在广义上使用"政治义务"一词来指任何一种遵守法律的道德要求,无论它是否源自自愿行为;见西蒙斯:《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第2章。鉴于政治义务与遵守一个政府法律的义务之间紧密的关系,我把这两种观念基本视为可互换的。
[2] 我之所以称之为一种版本的公平原则,是因为它不要求接受利益。
[3] "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责任"(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见S.胡克(S.Hook)编,《法律与哲学》(Law and Philosophy,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4)。
[4] 载于《哲学评论》(Philosophical Review)第64期,1955年;关于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见G.克劳斯科(George Klosko):《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Savage,Md:Rowman and Littlefield,1992);西蒙斯,《道德原则和政治义务》,第5章。
[6] 有三个例子为证。西蒙斯的《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第8章;J.瓦尔德龙(Jeremy Waldron)的"特殊约束与自然责任"(Special Ties and Natural Duties),见《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第22期,第一册,1993年冬季刊;L.格林(Leslie Green)的《政府的权威》(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第9章。
[7] 罗尔斯似乎承认义务与所谓的"职位责任"之间习惯的区别,后者指与特定的职位、地位或职务相关联的道德要求(见《正义论》,第113页;关于责任,见R.B.布兰特(R.B.Brandt)的"义务与责任的概念"(The Concepts of Obligation and Duty),载于《心》(Mind)第73期,1964年;西蒙斯:《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第1章)。这样,他表面上相信有两种责任:职位责任与自然责任。但是由于前者经常被认为源自自愿行为(如,通过结婚所产生的作为丈夫的责任),罗尔斯并不怎么注意它。
[11] 见J.O.沃尔姆森(J.O.Urmson)的"圣徒与英雄"(Saints and Heroes),载于A.I.梅尔登(A.I.Melden)编,《道德哲学论文集》(Essays in Moral Philosoph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58)。
[12] 由政府提供的秩序与安全是罗尔斯最近著述的突出主题,尤其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载于S.迈克姆瑞恩(S.Macmurrin)编,《自由、平等与法律:坦勒尔道德哲学讲座选集》(Liberty,Equality,and Law:Selected Tanner Lectures on Moral Philosophy,Cambidge:Camb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这篇论文现在被重印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3)。"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4期,第三册,1985年夏季刊。"政治的与重叠共识的领域"(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第64期,1989年。
[13] 关于普遍的要求,见西蒙斯的《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第55—56页。
[14] 最近一些对传统论据也提出质疑的理论家包括西蒙斯,见《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格林,见《政府的权威》;还有J.拉兹(Joseph Raz),见《法律的权威》(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第12章。
[33] 又见T.森纳尔(T.Senor),"如果没有政治义务又会怎样?"(What If There Are No Political Obligations?),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6期,第3册,1987年夏季号;西蒙斯,"无政府主义者的立场:对克劳斯科和森纳尔的一个回答"(The Anarchist Position:A Reply to Klosko and Senor),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6期,第3册,1987年夏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