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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愁,HR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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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10 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什么叫"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

情形一:2008年2月29_2009年2月28日
然后是:2009年3月15_2010年3月14日
算不算连续???


如果算,那么2008年2月29_2009年2月28日

然后:2009年6月1日_2010年5月31日
这个算不算?

[M10] [M10] [M10] [M10]

刚才打12333问了,那GG告诉我:断开就不算.

那这算哪门子法律,空子也太多了吧?
可是我还不敢相信那GG说的....


HR的朋友,解答一下.而且.公司可不想连续签两年就终身啊...怎么操作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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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4-10 10:55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但是中断的期间,员工有没有继续在公司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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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1:08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有,但是公司强势让他说没有呢?

如果当他员工出于利益考虑,说没有.
可是以后他说有呢?

再说,这样操作,哎,公司形象不好.
这样的规定真的让公司发愁

不知道各个XDJM的公司是如何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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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4-10 11:09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引用作者 小雪飘香 于 2008-4-10发表的原文
什么叫"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

情形一:2008年2月29_2009年2月28日
然后是:2009年3月15_2010年3月14日
算不算连续???


如果算,那么2008年2月29_2009年2月28日

然后:2009年6月1日_2010年5月31日
这个算不算?

[M10] [M10] [M10] [M10]

刚才打12333问了,那GG告诉我:断开就不算.

那这算哪门子法律,空子也太多了吧?
可是我还不敢相信那GG说的....

HR的朋友,解答一下.而且.公司可不想连续签两年就终身啊...怎么操作比较可行?



1.只要是同一个企业和同一个员工签订合同,就算是两次合同断开,第三次还是要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如果想避开两次的话,那么可行的办法是第一年跟员工签三到五年(年限可以根据你们公司情况来定),然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补偿给员工;以后公司也不再聘用此员工,那么就可以避免“二次签订”……如果想继续聘请同一名员工而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基本上是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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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4-10 11:14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在这里补充一句吧,企业想方设法地想去规避责任,这样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员工没有真正的归属感,会拼了命地帮你干活吗?那是不可能的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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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1:52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谢谢海豚MM.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员工努力为公司工作,公司当然会善待员工。可是,一样米养百样人啊。公司也要规避风险啊。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有些员工在前期是很认真负责地工作,可是后来也成老油条了。


对于员工来说,公司的承诺没有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确实一定会怀疑公司。商人唯利是图,利益最大化。

该如何操作能取得双赢呢?

上面提到应是比较大的话题。但是,对于老板来说,一定只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我都郁闷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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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4-10 12:12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我觉得如果老板不肯出钱的话,那么基本上是不可能达到双赢的……除非员工是老板的亲人,都不需要计较得失的 [M01] [M01] [M01]

另外,请留意我的签名档哦,俺是GG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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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4-10 12:29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这种规避方法很笨,风险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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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4-10 12:34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原来解释说是半年以上算断开,现在好像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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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4-10 12:37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引用作者 小雪飘香 于 2008-4-10发表的原文
....................
该如何操作能取得双赢呢?

上面提到应是比较大的话题。但是,对于老板来说,一定只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我都郁闷死了。

教育你的老板:员工也是公司利益的一方面啊!不信没有好的员工会有好的企业!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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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4:46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M07] [M07]

教育他,哎,自个差点就生气了。就是我说得他多,也不认同他,他就说话:您老人家的意思。。。。我晕死了。就像我故意跟他过不去。

人事啊,老板面前不是人,员工面前也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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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4:47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不过,老板一句话我也是无言的:就怕有人给我倒米。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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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4-10 14:51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其实无期限合同有什么好怕呢,不就是补偿嘛,一个企业发展下去,这种情况总是有的,对企业来讲,又省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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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5:21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嗯,我也确实心凉了。

关于试用期低薪资的问题。老板认为,努力工作,并且真的讲义气的话,他是不会吝啬钱的。
可是,我觉得,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合理的薪水都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员工会不会在公司工作很久,为不为公司讲义气,那是公司及管理能不能留人的问题。

以上的种种,加上我个人的固执,真是很难调和。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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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5:39 | 只看该作者

Re: 犯愁,HR帮忙

引用作者 danyr 于 2008-4-10发表的原文
原来解释说是半年以上算断开,现在好像是3年


哪有说断开多久?有相关的解释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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