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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活动需了解的一些资料——以助更好的维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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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4 0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章 集会游行示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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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办法》的规定,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确定有资格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举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送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向所在地、市公安处、局申请;跨二个地市的,向省公安厅申请;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公安部申请,或者向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
第四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应当标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在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须递交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二节 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截明许可的内容或不许可的理由。决定书应在申请集会、流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使决定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公安机关可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地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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