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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活动需了解的一些资料——以助更好的维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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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4 0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受法律保护。《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为集会、游行、示威依法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8 条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30 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即将该行为明确化。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在这里,所谓 " 破坏 " ,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所谓 " 扰乱 " 一般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的秩序。这种扰乱行为一般有 : 故意在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聚众起哄闹事 ; 或者进行煽动性的演讲 ; 或者强行让其参加者聚众性地停留或解散 ; 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员维护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 等等。所渭 " 冲击 " ,一般是指冲闯、强行进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堵塞、占据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进行、停留的通通、场所,使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人员、车辆等不能正常出入。构成本罪,还必须是行为人的扰乱、冲击等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所谓 " 公共秩序混乱 " ,一般是指 :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烧、杀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l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1 、主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及对游行、示威、集会的管理秩序。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 、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按法律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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