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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4 0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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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望京业主集会游行:我的私有财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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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2年03月20日16:09 三联生活周刊

  记者金焱庄山

  两会期间,由于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提案,保护私有财产不再是简单的民间行为

  被德国《明镜》周刊称之为"中国富人的反抗"的北京望京业主冲突已进入新阶段。
3月13日,也在被德国媒体称为"反抗的富人"之列的望京西园四区的龙先生告诉记者,3月8日,业主们已联名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市规委撤消现规划。而他们现在的斗争方式是:用身体和一辆面包车去阻挡即将强加而来的33层大楼。

  3月2日300多业主的集会游行就始自这幢突然冒出的33层楼规划,家住A4区的李会计师说,这个规划带给这些业主的不仅是房产贬值,重要的是它直接形成对私人财产的侵犯。

  望京一直是一个理想居住区,负责这一区域开发的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康还表示过,要让这一"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智能化小区成为北京乃至全国住宅建设的样板"。但事隔不到两年,望京就发生了"北京最有影响的房产纠纷"。

  纠纷的一头,被定义为"富人"的业主们发现,他们的利益正处于一点点被损害的境地。温英(化名)说,大约在2000年三四月间,411楼(城字楼的西北侧)的楼顶平台上突然矗立起了一架高约30米的大铁塔,"我们从未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方面得到过任何关于其建设计划、建筑用途以及施工背景的说明,在发展商的销售公司那里陈列的反映A5区总体规划的沙盘模型上也从未出现过它的影子"。

  楼顶平台明显属于公摊建筑面积之内,业主们想知道,它到底是被谁搭建、做何之用?它的电磁辐射会对大家的健康有何妨害?它的自重对楼房主体的设计承重,对主体建筑的防雷设计会造成哪些影响?而且新的传言又纷至沓来,传言中包括政府要建一个变电站的消息。

  龙先生今年71岁,他说:"我们用高价选择了望京新城带'望'字标志的426楼,用了一生积蓄下来的钱。"对大多数人来说,房屋是惟一的财产,但在保护这份财产时,温英说,他们感到乏力,"我们业主自发组织了一系列活动,我们先要求停工,原来也准备去2002年元旦北京房展会讨说法。1月份又开始找市规委……这些都没起效,我们只好在春节前堵了一个星期工地的门,没办法,寒冬腊月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对此事的评介是,由于我们的行政机关太多,过分强大--公权力太强大,这样就极易于对现实生活进行干预,结果是限制和侵害私权。

  而望京的业主遇到的问题瓶颈是:买房的同时不能买地。前几年的畅销书《资本的秘密》中有这样一个观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固定资本实际上相差不多,但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问题是:土地没有盘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为此举了个例子:比如说需要对哪个地方做环保,在欧洲,可能就会有人直接把这块地买过去做。在中国现时,这样的行为则难以复制:土地的权力是国家所有。毛寿龙说,其实这个所有是没法落实的,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潜在的东西:国家随时可以收回。从民法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等;而狭义的内涵则专指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而取得的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法学专家们认为,中国在设计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时,主要参考的是施行于我国香港的英国法的经验,因为这个模式可以同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相洽和--既能维持政府控制和调整土地资源的权力,又能使政府从土地开发中获得巨额财政收入,还可促进房地产市场、金融业的繁荣。毛寿龙说,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我们只是补偿土地使用权,不补偿土地权。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实比较起来,房屋还是很少的几个中国承认的私有财产之一。"产权其实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设立的一个边界,"毛寿龙说。

  私有财产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不仅存在于房屋方面。从源头上讲,更多的冲突是源自于私有财产界定不清。毛寿龙说,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经济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私有财产体现在经济学上是受益权;有时是一种要负责任的债权;在法律上"私有产权"可能与私有财产的概念最相近。对普通民众,那只是感觉上的一种权力。

  而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主而言,他们更关注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北京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研究员梁慧星觉得它几乎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的一类案子:几个人自己搞了一个建筑安装队,借用了市政公司名义--挂靠是为寻求特殊的保护,以此来规避在生产中遇到的障碍和麻烦。当安装队的资产迅速攀升到几千万元时,自然被"收归国有"了。

  分析这个案子时,梁慧星说,我们的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冲突,现在许多地方的非公有制经济在GDP净增长值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5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0%以上,"这是一个重大的冲突"。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袁钢明因此说,实践已经发展到不保护个体和私营经济,经济就无法前进的局面。这样就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重新定义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市民财产权的关系。

  毛寿龙与相当一部分学者不赞成一定要将保护私有财产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他说这种向国家要权力的结果已经得到"局部解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民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有了这个意思",一般的观点认为,1993年虽然是局部性改动,也不彻底,但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这反过来也说明了人们急切盼望修宪的一个原因。他们希望在《宪法》中规定这个原则,成为法律上的保护合法的私人产权的文本。不过《宪法》的"母法"作用在中国还停留在理论上,专家们的看法是,我们的社会生活走在《宪法》的前面,很多法律相互冲突,与《宪法》实际是不相一致的。-

  不求所有但求所占-专访中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记者◎金焱三联生活周刊:今年全国工商联的"两会"提案中,"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建议案被称为"头号提案",不过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在去年甚至更早,您都作过类似表述。

  保育钧:这是我们一直在说的,你可以看一下我们历年的团体提案。1998年,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中,我们就提出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与此同时,我们还呼吁尽快制订《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三联生活周刊: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是否更为迫切?

  保育钧:我们的《宪法》原来是在计划经济和单一的公有制前提下的产物,现在主体已经多元化了,我们的法律还是很单一。现在的劳动概念和马克思主义时期不一样了,社会上大量的财产以法人财产的面目出现,一些公司很难再界定是国有还是私有,而我们要保护公有财产--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但是公有财产又由谁来代表呢?所以我们明确提出,要保护各类财产。

  三联生活周刊: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二者的保护是否存在冲突?

  保育钧:"私的"不保护,"公的"也不可能保护。过去我们说大公无私,实际上我们要"大公有私"。

  三联生活周刊:从社会整体情绪的角度,私有财产修宪问题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保育钧:现在社会对私有财产冷漠得很。我们社会最缺的是资金、技术和人才,我们引资引什么,就是"引钞票",而我们的一些现象却很奇怪,对招商引资那么感兴趣,对国内的资本却不以为然。其实外资也好、内资也好,究竟是谁来给你积累财富呢?只有保护私有财产才不会产生浪费,资本才不会转移到国外去。甚至可以说,保护好私有财产才能使一切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有序进行,否则就要乱了套。

  三联生活周刊:从全国工商联的角度,更为关注的是私营企业主私有财产的保护,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面临怎样的境况?

  保育钧:虽然我们不能为每一个企业主打保票,但这个群体总体上来说是建设者。但很多人不这么看。比如说好多民事案子,国有企业职工偷厂里的东西判罪会很重,而私营企业的职工卷走了钞票,一般就不太受理,受理也是按民事案子处理。

  三联生活周刊:这涉及到国家财产保护的地位分层。不过社会上对此有争议的很大一点是:在道德上,公众对民营企业家等新富群体缺乏敬意,这是否会影响修宪?

  保育钧:现在的社会心态很不正常,一提保护私营企业就跳了起来。老百姓不理解还好解释,现在社会的贫富差距太大。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有些领导和理论家们也不理解。

  三联生活周刊:这些不理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保育钧:马克思主义要消灭私有制,对这个理论我们要扬弃地继承,这种消灭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灭";另外,在时间上这不是现在要完成的,而是在今后,我们把几百年以后的事情现在办,那是做不到的。我们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这个道理。

  三联生活周刊:记得您一见到我时就说,在"公和私"的问题上绝不能羞羞答答,但是刚才您也承认私有财产的问题很复杂,面对这样的局面,您如何看待这个提案的命运?

  保育钧:把政府换届等因素考虑在内,我觉得这个提案最早也要在2004年才能真正实施。但是这个意见也得提,先有个共识做好思想准备有好处。我们的想法是先把《物权法》搞起来,所有权是一个很窄的概念,物权则是说谁来支配的问题,我们要"不求所有,但求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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