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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看到羊城晚报关于物业管理"十三禁",其中5、6、7、13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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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9-4 0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理、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多次发生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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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4-9-4 00:36 | 只看该作者

Re: 今晚看到羊城晚报关于物业管理"十三禁",其中5、6、7、13挺有用。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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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9-4 00:40 | 只看该作者

Re: 今晚看到羊城晚报关于物业管理"十三禁",其中5、6、7、13挺有用。

QUOTE Create By 79007 At 2004-9-4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理、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多次发生盗窃)


没明白。
是说发生如上情况可以随便废除物管吗? [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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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4-9-4 09:44 | 只看该作者

Re: 今晚看到羊城晚报关于物业管理"十三禁",其中5、6、7、13挺有用。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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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4-9-4 11:28 | 只看该作者

Re: 今晚看到羊城晚报关于物业管理"十三禁",其中5、6、7、13挺有用。

物业管理如果触犯十三禁之一,并被业主投诉的,将被吊消资质认定,失去继续从事物业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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