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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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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9-7 0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gz.gov.cn/egov/zfwj/2003/szfwj/200409010002.asp

穗府〔2004〕22号 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4〕22号

 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为了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的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服务业并产生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和无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建筑物进行自身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经营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四、本通告实施之前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业户),未安装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改正。

  五、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六、饮食业户的大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燃料。

  饮食业户的锅炉、热水炉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醇基、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和含硫量在1?5%以上的重油。在天然气进入我市后,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七、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规划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缩间距;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外露空调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冷水塔应当采取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 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八、向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集污管网排放污水的饮食业户,应当采取有效的隔油隔渣措施;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饮食业户必须按规定处置经营服务中产生的油脂和垃圾等废物,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将残渣、废物、油烟、废气等排入下水道。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规划、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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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4-9-7 09:09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昨天在电梯里看到这份公告,出去散步的时候和住在朗的邻居说,他们那里也有,大家拍手称快;回家路上,看到KJ的第二份公告,说是有"部分业主、住户"经常撕毁管理处的公告,是"别有用心",影响其他人知道事件发展的真相,当时还想,他们怎么不敢把这份公告发到楼栋里,今天早上上班就看到原来的公告被撕掉换成这份了——究竟是谁在影响大家的知情权啊?!无耻到极点了!

我翻了包包好几分钟,楞是没找到笔,回公司才发现昨天忘记带笔回家了,那个叫后悔!

建议大家随身带好笔,对这类明显污蔑颠倒黑白的公告,一律加以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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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9-7 10:21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要将这份政府文件打印出来,尽可能地张贴,北苑会所,各个单元,物业中心,所有可以被看到的地方,这是我们斗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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