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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区业主夺回车库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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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9-13 2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小区业主夺回车库使用权


  据《钱江晚报》日前报道,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小区业主夺回车库使用权。


  去年11月,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去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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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4-9-14 14:13 | 只看该作者

Re: 南京小区业主夺回车库使用权

不知道骏景各栋楼的架空停车位、店铺、甚至会所之类的场所有没有参与分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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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9-18 12:21 | 只看该作者

Re: 南京小区业主夺回车库使用权

作为公摊面积分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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