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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要遵守的4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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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1 0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及时成立?业委会成员水平如何?工作开展得怎么样?这些都与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组建业委会不得超过4个月
  按照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根据《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规定,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业主欠交物业费,不得入选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拥护宪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产权单位代表、使用人担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小区安定团结。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同)确认。
  在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补选、换届时,欠费业主均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开发商投票权不能超过20%
  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开发商利用其产权份额优势控制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能独立真正发挥作用。
  业委会成员原则上不得领工资
  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的活动经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着为业主减轻负担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但考虑到委员有一定的劳动付出,可以适当领取津贴,津贴数额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进行计算。发放津贴的对象、数额应由业主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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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1 11:54 | 只看该作者

Re: 顺利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要遵守的4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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