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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快报>>报道了"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缘起:东悦居业主李女士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
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原告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收到,李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依法缴纳维修资金.
2005年1月28日,东山区法院一审参照广州市房管局的有关文件,判业主胜诉.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述,他们的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销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005年4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问题的焦点在:法规和法章孰轻孰重?近日广州中院已上报高院,如果业主能够终审胜诉,这将意味着1998年至2003年间购房的与李女士有相似情况的数十万户业主的首期维修基金将依此判例由开发商缴纳.
偶家是2000年买的房,当时缴了3000元维修基金,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这一类呢?不知道jj北苑的是不是和我一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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