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13|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31 0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是2008年12月30日,距离新年只有一天了;今天气温不冷,但是是我感觉最寒冷的一天;心冷!心中的屈辱、郁闷和悲愤让我一整天没办法安心工作。
数百名警察、保安、武警,携带盾牌、警犬、高压水枪,强行进驻变电站工地开工,我看到老人死死抱住西门的柱子,只为离开工的工地更近一些,徒劳地想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去为自己的子孙守卫家园的安宁;有几个母亲,失去理智,赤手空拳地冲向警察,很快被专政机器轻易拿下、带走。有一位我见过几次认为很坚强的女士,在默默的流泪...更多的是象我一样感怒敢言而不敢有所动的人,无奈地看着我们的权益被利益集团粗暴地而“合法”地践踏!唯一能做的是用照片去记录这一幕!心很凉很灰;究竟高层的讲话有几分真情、几分作秀?
周围一公里有大片低人口密度的地区,为什么不惜代价一定在骏景花园建变电站?我不知道,只能揣测,因为这些都是不透明的。
广东的媒体在沉默,G4的陈sir又在报哪里工地爆了水管吧?我不怪他,他也只是个小百姓。午夜一点,窗外守着工地的保安们看无事,在轻松地大声说笑,对他们来说,这次出勤福利好而无风险。而今晚没有业主散步,没有人投诉他们噪音扰民;工地灯火通明,但是没有作业,他们一点小辫子都不给我们抓住,因为他们多么合法!业主们在沉默,可怕地沉默,经过那么多次散步、喧闹后可怕地沉默!我知道沉默中心中有东西在破碎,有信仰在消失,有东西在僵冷,又有什么在坚强!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8-12-31 01:41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03:01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电狗和幕后的黑手们,都来对照一下自己: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8-12-31 05:45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8-12-31 08:51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引用作者 FKSB 于 2008-12-31发表的原文
电狗和幕后的黑手们,都来对照一下自己: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8-12-31 08:52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专家给把把脉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8-12-31 09:00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对不起,大清国不讲法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8-12-31 09:15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真的无语了…………无语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8-12-31 09:23 | 只看该作者

Re: Shame You,广州!shame you,“首善之区”!

广州啊, 中国啊, 我那什么来爱你。 你有什么值得我爱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6-1-19 17:21 , Processed in 0.19439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