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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管条例草案:物管若敢打业主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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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2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有关部门透露《省物管条例(修订草案)》部分内容并称欢迎市民继续提意见

《省物管条例(修订草案)》雏形已现,不少新条例,如开发商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都有可能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等都让人感受到该法规为业主维权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目前,该法规草案仍在征求意见,市民若有好建议,可上网发电邮、致电表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及业委会代表日前就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座谈。记者从会上获悉,其中一些条例的修订将更有利于广大业主。

  限制开发商任意选"物管"

  《条例草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物业管理区域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楼前开发商掏物管费

  《条例草案》规定,物管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管费用由开发商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开发商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若违反,将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无偿提供物管用房

  开发商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开发商逾期不提供的,由开发商按照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公摊水电须独立计量

  《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别墅和容积率不超过1.0的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管应当每月公布共用场地、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数量、单价、金额,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安装独立计量器。

  "旧管家"应在7天之内退场

  为避免新旧管家"打架",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管的,原物管应当在7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原物管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物管区域的,应当免费提供原合同规定的物管服务;新选聘的物管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管打业主或被吊销资质

  条例草案明确,物管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物管区域内的会所、停车场,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的物管统一管理,其产权所有人应当依法经营并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管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已经收集了越秀、荔湾等7区业委会的意见。他们将尽快汇总市民和业主们的意见,向上级部门递交。

  市民可登录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www.yezhu.org.cn)查阅条例修改草案,有什么建议,请尽快发电子邮件至yezhu020@163.com,或者直接拨打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电话020-61224560反映自己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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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23:07 | 只看该作者

Re: [b]省物管条例草案:物管若敢打业主吊销资质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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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4-26 23:15 | 只看该作者

Re: [b]省物管条例草案:物管若敢打业主吊销资质 [/b]

哪个物管打人后说是自己打的呢?取证非常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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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5-31 10:46 | 只看该作者

Re: [b]省物管条例草案:物管若敢打业主吊销资质 [/b]

就算有物管也不会承认,只会说是保安员的行为,然后把保安炒掉,再虚伪地表示道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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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5-31 15:19 | 只看该作者

Re: [b]省物管条例草案:物管若敢打业主吊销资质 [/b]

用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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