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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朝旧典型,和谐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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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黄章晋

正在编改维稳的稿子,看到一篇稿子里莫名其妙地出现了一个“枫桥经验”,文章没给出任何解释。我想记者本人在敲打这个词时,也压根没有产生过了解它到底是什么和意味什么的冲动,仔细google一下,原来竟是1963年毛题词树立的一个典型。现将百度百科词条附录如下: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2008年,周永康在毛题词45周年时,专门组织学习纪念,以为公安系统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源头和样板。
  2008年的190万警察大走访,2009年的3000局长轮训,其实贯彻的统统是“枫桥经验”的当代版。一言蔽之,警察的任务就是社会矛盾协调员。用警察承担越发繁重的非警务性工作来完成新时期的维稳任务,往大里说,是通过红朝旧典型,为公安系统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破题。
  此为公安系统的旧典型和和谐社会新思维。
  
  同样,法院系统现在学习的,是“马锡五审判模式”,这个旧典型的来历更早,是延安时期的。同样,它是与贺卫方为代表的主张向西方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独立性等看齐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何为“马锡五审判模式”,各位自己去google,此不做详述。
  
  这里,不对“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模式”做价值判断,个人觉得,就胡总的和谐社会理论目标而言,确实“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模式”才是真正对路的东西,而西方那套关于警察关于司法的逻辑,确实是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
  继续展开一下,和谐新思维,还会被翻出哪些红朝旧典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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