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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贸然征收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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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能贸然征收资本利得税
稿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 2007年11月20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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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与现行申报表不同,新申报表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进行了细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均需分别填报。
  申报意味着政府正在做实今后个人税收基础工作,为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未雨绸缪,市场人士的征税预期是理性的。但是,对于大病初愈、面临美国次贷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秩序整肃等各方冲击的资本市场而言,目前提出资本利得税是不理智的。
  中国资本市场的税负已经不低,大幅提高交易印花税之后,A股投资者的税负已经高于我国香港等地。按照流通量计算,交易成本与税费远超上市公司利润。继续以税收的方式“抽水”,将使市场更加依赖于资金流入。股市风景这边独好,究其实不过是股市资金这边独多―――政府希望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长期投资,因此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少于1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这与政府所鼓励的长期价值投资可能南辕北辙。如果要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各项税目,就必须降低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税费,使资本市场从抽水机市场转变为引水机市场,以鼓励投资者的价值投资取向。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个人收入领域的二次分配,新申报表的条款却有苛待投资者的嫌疑。如规定当资本达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也就是说,政府只管赢不管亏,连企业所得税都实行盈亏相抵,上年亏损可以在次年结转,但炒股个人所得申报却是盈亏无法相抵,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在2006年居民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占到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占比仅为2%左右,倘若此时出台资本利得税,到底是在鼓励居民财产性收入,还是让居民减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
  从技术上来看,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不可行的。申报表的细分显示出国家税务总局希望以低成本的办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但化解炒股所得方法极多,可以在举手之间化零为整或者化整为零,由于税务部门无法一一核实,最终形成对投资者少申报、不申报、少纳税、不纳税的逆向激励机制。一些人士提出以资本利得税减少股市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财富分配的不对称,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在任何一个社会,高收入者的合理避税途径都比中低收入者要多得多。
  从目前来看,资本市场的不公不是因为税收过少,而是内幕交易过多;不是因为对个人所得征税不够,而是中小股东在利益游戏中被边缘化。在沉重的交易税收上,再在投资者头上悬上一柄资本利得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资本市场无补,于投资者的心态有损,于税收部门形象有害。(原载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作者叶檀,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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