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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个业委会参与人大立法 联名提交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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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个业委会联名向广东省人大递交《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稿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

  把厚厚的信塞进邮筒后,雅景苑业委会主任伍嘉穗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信封的邮寄地址是“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装的是有着广州市20个业委会联名签字盖章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意见稿。“不知道能被人大采用几条,就算能被用一条,我们的工作也没白做。”草案的编写者周玉忠律师乐观地说。

  业主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今年4月份,广东省建设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挂上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12家业委会参与了这次行动,业主们的意见通过电话、网络涌向了各业委会。律师周玉忠承担将意见编写成修订草案的任务。在编写的过程中,借鉴了全国其他省市和香港特区的相似立法,周玉忠认为“业主自治”比“物业管理”这个概念更能体现草案的内容,于是草案的名称变成了《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

  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初稿出炉后,业委会的主任们又请来了些专家反复对这个自治条例的条款逐一修改。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林彬教授,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民盟副主委王则楚,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民革副主委苏祖兰,广州市政协委员、越秀区人大代表吴名高等人士曾在8月26日的中山大学科技园里碰头,他们纷纷提出了自己对这个自治条例的意见。

  “业主势力正在悄然成形并试图像财势集团那样影响政府决策,形成一种制衡。”周林彬教授十分支持业主们的这一努力。

  20个业委会联名提交

  “在这个过程中,又有8个业委会参与了进来。最近,我们得到消息,广东省人大这个月将继续审议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即将出台,因此决定立即将我们的建议稿交上去。”孙威力表示:“业主维权不能停留在街头维权的低层次,而要去影响立法过程。”就这样,20个业委会主任在一张写着“支持上交《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的白纸上盖了章、签了名,将历时6个多月整理编写的意见稿寄给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开发商和业主本不应是对立关系,业主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把自己的观点反映到立法中去,参与到立法讨论中,最终达成双赢局面。”苏祖兰一语点出了业主们努力的意义所在。

  “业主自治”是远期目标

  其实,业主们除了想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提建议外,还有一个更远大的想法,就是期望得到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征集签名后向人大、政协提出议案和提案,争取制定《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进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部《业主自治法》的草案。

  周玉忠表示:“不管效果如何,这都是广州乃至广东全省业主推动民主进程的首次尝试。”

  业主自治条例亮点

  由于草案是由时常遭遇物业管理中的实际困难的业主们制定,因此该草案体现了鲜明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确立业委会的“身份”

  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解读:业委会没有法人地位,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受到诸多限制,草案的这条规定有助于推进业主各项自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维权先锋买保险

  草案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业主依法维权活动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个人),业主、业主委员会、社会各界可以声援、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挠和制止。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给上述人员购买人身、财产意外保险,或提供经济补偿和道义支持。

  解读:业主在维权中遭到建设单位人身财产报复的事例数不胜数。业主大会给予上述人员购买保险、给予道义和经济帮助完全必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也必不可少。

  规范新旧物管交接

  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七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解读:因为利益关系,在现实中旧的物管不退出时常发生,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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