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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4-8 1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法社区 于 2011-4-8 15:36 编辑

小区电梯广告费该进谁的腰包?    

    众多广告投放到小区的电梯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一般情况下,这些广告的植入都是广告公司与物业公司进行洽谈的,广告费也是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的。然而,现在有大批的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索取其所收取的广告费,认为广告位的出租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投票决定,广告费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而物业公司则抗辩说广告费收入其实很少,仅能抵消其维护管理的费用。那么,其中的是非曲直到底是怎样的呢?广告费究竟应当归谁所有呢?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70条和第73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这部分产生的收益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

    首先,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只有本楼业主才是电梯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电梯广告进入;其次,业主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电梯进行管理,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如电梯广告投放。但是,电梯广告的全部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作为执行者,只能要求得到广告养护等方面的管理费。

    这仅仅是理论分析,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有的物业公司采取用广告费冲抵物业费,有的物业无私就逢年过节向业主赠送粮油等物品,也有物业公司将其用于组织小区、社区活动的活动经费。然而,大部分的业主仍然反映广告费收入、开销不透明,业主丧失了知情权。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业主委员会的介入。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可以决定广告位的出租、广告费的收取以及广告费的用途。物业公司在这里面扮演的是一个“管家”的角色,虽然名义上广告费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物业公司仍可以获得一笔客观的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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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4-8 15:53 | 只看该作者
是应该有这样的帖子或者法律板块来讨论一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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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1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土妞


    谢谢您的支持:)欢迎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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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0:23 | 只看该作者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业主另交吗?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委员的补贴,不是向小区业主去收,而是要从物业费的百分之几扣除。这种扣除要经业主大会通过,写进被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合同之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委员的补贴,可从广告费、停车费、小区其他收入中出。但不管从哪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用纸、打印、复印、其他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保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物质条件。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组织。其经费收支账目应委托物业企业或中介机构代管,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公示,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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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4-12 14:3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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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5-19 12:10 | 只看该作者
好事啊,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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