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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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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2-13 1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物权法草稿全文参见:

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3530619.html
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3530620.html
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3530625.html
[本帖由ericpic修改于2007-02-13 1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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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7-2-13 12:18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尽管几易其稿,《物权法》(草案)引发的争议依然未能平息。日前,广州120多个楼盘业主委员会代表联合署名,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物权法》(草案)第七稿中的有关约定,明确小区公共物业权利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明确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这份由众多业主代表联合署名的《公开信》的标题内容是“要求《物权法》第六章明确业主权利,修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其核心便是要求明确小区公共面积的权利归属以及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此次联署行动由北京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发起,于11日同时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广州几个城市的业主之间举行。据悉,除了广州有120多个楼盘业主代表联署外,北京有二三十个小区的几百个业主参与此次活动。

  此次活动的组织者透露,目前其他城市的联署情况正在进行统计之中,目前尚无法确认有多少业主参与了此次联合署名。该人士还表示,等到各地资料到齐后,组织各地专人于春节之后一起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目前《物权法》(草案)第七稿中的第六章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由于没有明确公共物业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此引发有关法律人士及业主的质疑。

  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由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表面上贯彻了自治原则,但是实际上是为开发商侵占公共物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借口而已。

  因此,在公开信中提到,由于公共物业产权不清楚,导致各地侵犯业主公共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现《物权法》(草案)七审稿只明确规定了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属于挂一漏万,大量产权不清的公共房屋和设施成为引起纠纷的根源。在现代化的社区,车库、车位已经属于业主生活所必需的公共配套,如果允许以约定方式确定所有权,将出现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上建造属于特定人的车库、车位,从而侵害业主的权益,引发社区纠纷和矛盾。”

  另外,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也是本次公开信所提及的重要内容。《公开信》建议正在修订的《物权法》应该给业主团体以合法的身份。该信中提及:“业主可以按建筑物设立业主大会,同时可以按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设立联合的业主大会,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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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2-13 14:47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引用作者 ericpic 于 2007-2-13发表的原文
  尽管几易其稿,《物权法》(草案)引发的争议依然未能平息。日前,广州120多个楼盘业主委员会代表联合署名,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物权法》(草案)第七稿中的有关约定,明确小区公共物业权利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明确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这份由众多业主代表联合署名的《公开信》的标题内容是“要求《物权法》第六章明确业主权利,修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其核心便是要求明确小区公共面积的权利归属以及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此次联署行动由北京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发起,于11日同时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广州几个城市的业主之间举行。据悉,除了广州有120多个楼盘业主代表联署外,北京有二三十个小区的几百个业主参与此次活动。


啥时也到咱这搞搞普及法律工作并签名支持哈。 [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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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7-2-13 15:24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挖了下旧坟,其实大家都挺关注这个事情,但是可能条文的东西太枯燥,难以解读。现在先学习学习别人的心得。 [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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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2-13 15:38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已经被消磨得不敢报太大期望了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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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7-2-13 17:09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期望和现实总是缺乏默契。关注倒是无妨。 [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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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2-14 10:52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虽然个人意志未必能改变,但我们保留关注和运用法律武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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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2-14 12:05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密切关注!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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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2-22 16:56 | 只看该作者

Re: 关注《物权法》

关乎切身利益,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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