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272|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今天你在乎自己的权益了吗?(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3-23 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是拔除钉子,还是摧毁丰碑?

  人谷

  2007年春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它的第一部《物权法》。在此之前,所有民事立法对物权关系的解释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分别对待的,特别是用语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仿佛就算同是合法财产,也会因属于集体还是个人而被分为三六九等。而《物权法》要表达的,就是只要是合法财产,都要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与保护。

  在北京召开全国“两会”讨论并通过《物权法》的同时,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后媒体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然而,昨天下午,杨武,这个被网友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户主,爬上孤岛般的自家二层楼,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并且在屋顶插上了一面鲜艳的红星红旗,向外界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是否应该拆迁,似乎已经没有任何的悬念。从目前的状况看,这座二层小楼在开发商的围剿中已经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风雨飘摇中它将要随时倾覆。因此,人谷也赞成将它拆除。可是,我并不希望以政府或者法院强制的方式拔除这颗“钉子”。该小楼的产权目前仍然属于吴苹这个倔强的女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物权,那怕是真正的一颗钉子,与富豪的别墅,与国家的“人民大会堂”,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物权法》刚刚颁布,而且自2007年10月1日起才会施行。就在我用五笔打字的时候,“物权”还不是一个词组,打出来的竟然是“特权”二字,如此意味深长,显示了电脑比人类更加幽默和睿智。虽然《物权法》还没有生效,可是吴苹扬手中有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她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谷无法判断吴苹的坚持是否合法有效,但是我可以肯定,在此之前,有关开发商已经侵犯了吴苹的合法权益。在与吴苹未协商一致,也未有法院裁决或者判决前,有关开发商强行挖吴苹的屋脚,断吴苹回家的道路,致使吴苹的小楼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这不是赤祼裸地侵权行为吗?。当地政府部门和法院,为什么没有及时地伸出援手帮助吴苹维权?而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法院为什么要在短短三天内强制拆除呢?我们很想知道其中的道理和法理。人谷以为,应该给比较充足的时间,比如10天甚至一个月,将事实真相与法院的裁决公诸于世,让全国人民都从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假如把法律关系搞明确了,当地开发商、房管局和法院急欲拔除的钉子,说不定是一座捍卫物权的丰碑。

  根据法院的裁决,再过几个时候,吴苹的小楼就要轰然倒下了。但愿,吴苹的小楼轰然倒下的时候,吴苹一家能够安全撤离,他们高举的红星红旗依然鲜艳。在此时刻,人谷真的不知道这是在拔除一颗钉子,还是在摧毁一座丰碑。亲爱的人们,谁能够告诉我啊?

  2007-3-22

[本帖由erdo修改于2007-03-23 14:25:34]
[本帖由erdo修改于2007-03-23 14:28:53]
[本帖由erdo修改于2007-03-24 22:41:28]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2:43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原创]权利的残尸——评所谓“骨灰级钉子户”
文章提交者:法律不是儿戏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权利的残尸——评所谓“骨灰级钉子户”
秦耕
说实话,第一次在网上看到这张被命名为“骨灰级钉子户”的照片时,我就受到强烈的震撼。但我的震撼不是因为私权利在对抗公权力时像钉子一样顽强的精神,而是因为公权力在面对私权利时像钢铁怪兽一样的野蛮。我甚至没有从照片上看到什么私人的顽强,我只为作为个人的公民的微弱感到可悲。
这张极其现实主义的照片,同时也是超现实主义的,它既是中国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处街道上2007年的真实景观,又像是在中国人内心深处已经存在了近30年的人生经历与精神体验。它就像杰出的艺术家刻意创作出来的超现实主义作品一样,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孤岛上的房子象征着私人权利在中国当下的真实处境,它孤立无援,摇摇欲坠;而在它的四周,象征着权力的钢铁机器,用不可阻挡的巨大力量肆意挖掘、吞噬、摧残、攫取、占有着,把土地挖掘得像巨大的、可以埋葬一切的墓坑。在孤岛上,与其说残留的是主人的房子,不如说是被洪水吞没的人从水下伸出来的求救之手。从物质的角度看,那个存在物的确仍具有房子本来的形状,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孤岛上的残留物无论如何已经不能称之为房子了。在周围的土地被强大的外力攫取、挖掘之后,残留物作为房子的功能早已丧失——它不能居住、不能转让、出租、抵押、甚至不能以占有的方式象征性的行使其主权:如果主人当时在房子里,他无法通行、无法用水、无法用电、无法获得生命所需求的一切物质补给,他只能画地为牢自我囚禁,最后被饥饿、恐惧和孤独折磨而死;如果他在房子的外面,他将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的流浪者,他有家难归望房兴叹,在他的房子和他之间,权力已经画出一道他无力跨越的沟壑,房子已经成为他永远无法到达的禁地,他成为失乐园的亚当,而他的房子则成为他永远无法攀登的高山!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相邻权已经先于房子而丧失!在房子未毁灭之前,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被毁灭了,房子的使用权也已经被毁灭了。公众从照片上所看到的、孤立于巨型墓坑中的,仅仅是房子的尸体,也是象征着公民权利已经死亡、正待埋葬的残尸。
果然,在我看到这张照片的三天之后,网上传来了确切消息:房子的主人果然未狮子开口索要2000万补偿费、也不是传说中的所谓市长的小舅子,她只是一个名叫吴蘋的中国公民。她本来只想得到他人承诺过的补偿。但她还是失败了。法律并不能保护她。就在我手指在键盘上敲打的此刻,公元2007年3月22日上午,她的房子将根据法院的裁决,被强制拆除。现实战胜了艺术——象征主义的一幕结束了。
洪水终于将在水面上挣扎的那只求救之手吞噬了。
公权力一如预料、没有悬念的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象征着私人权利的那所最后的孤岛被彻底摧毁了。

2007年3月22日“骨灰级钉子户”被强行拆除的当日

[本帖由erdo修改于2007-03-23 14:27:5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2:46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真是好文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3:02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作者: ppjjss222(ppjjss222) 发表于:2007-03-21 14:13:17

去年10月份左右,我在给四川石油管理局重庆后勤服务中心讲企业文化构建方略和企业危机公关专题时举了一个案例,是“彭水诗案”,是时该案在网上风生水起,当事双方最终结果飘浮未定。抛开一切对错不论,从企业危机公关的角度,我分析了该事件的走向,指出彭水县委县政府当时不二选择,是在山雨欲来的媒体危机面前,采取断然的公关拯救方案,将事件挽救于狂澜,而不是错误地继续以强大地公权力粗暴地践踏弱势地位的私权力,将一个只是用短信发表了一些对现实不满言论的基层公务员送入“锒铛大牢”,任意将民主法治玩弄于股掌,这在我国企业民主法治进程是逆时代潮流而进,特别是此事又发生在重庆市委书记履新不久之际。可以预测,彭水县委、县府一把手其政治生命将断送在这一事件中,后来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去职,事实果不出所料。
关于这一事件勿需再加评论,现在有关重庆的另一事件在网上也开始闹得沸沸扬扬,也就是被称之为史上最牛的重庆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也搞得沸沸扬扬。挂在网上的一个拆迁工地上兀自突出一个山包包上,一座孤伶伶的房子的照片显得特别刺目,看罢我惊讶半晌,不仅仅是因为房屋业主吴蘋跟“彭水诗案”的主角都被称为“刁民”,都是政府与平民间的利益博弈,也都发生在重庆境内,关键的是,在建设民主和谐社会,保护民生的理念日益成为当前主流追求,特别是当地政府不可控的全国性、仍至全球性媒体力量的关注参与,在这一敏感关键时刻,难保不会使这件事成为另一个“彭水诗案”的翻板。
这事件让我想到了有两起类似“钉子户”事件。
一是中华民国时代蒋介石拆迁中遇到的“钉子户”。 蒋介石当上中华民国的总统以后,想把位于浙江奉化武陵镇上老家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一下,于是要让周围的邻居拆迁,好给蒋家腾出地盘。邻居们得知是当今总统扩建房子的事后,都纷纷让出自己的宅基地,可是隔壁卖千层饼的周顺房的主人却不愿意腾出自己家的地盘。他接到拆迁的通知后,放出风凉话说:“瑞元(瑞元是蒋介石的小名)当皇帝了,他让我搬,我不得不搬……”并执意要让蒋介石亲自来说。蒋介石听后叹曰:“迁不迁由他去吧。”
今天蒋家面临剡溪的大院右侧,有一个“周顺房千层饼店”,嵌在蒋家大院的一角,显得有些“另类”。许多人在参观完蒋氏故居后,都爱到这个店子里买些饼子吃,听说味道不错。
我没有去过奉化,没有亲眼见过这个“周顺房千层饼店”,但这个典故在网上和一些文章上被广泛引用,且事实查证不难,因该不会有假吧。
另一件事却是我亲身经历,至今令我难忘和深思。去年我在接待一位到中国进行学术访问的印度学者。讨论间,这位学者谈到了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成就,先是赞赏一番后说道,我们印度也想搞一个类似浦东的开发区,但总是搞不好,为什么,因为印度的土地是私人的,你要想征用土地,就得和这些土地所有者谈好征地条件,他们不同意拆迁,你就不能强行拆掉他们的住所,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你到印度会看到,印度的经济开发区不是象浦东那样,成片成片的,规模宏大,它里面会有这样那样的平民房嵌套在开发区中间,显得很不协调。
但这位学者话峰一转,说道,这是我国的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她继续说,和巴基斯坦完全不同,虽然原来我们同属一个国家,但巴基斯坦现在仍是一个原教旨主义国家,而印度,宗教和政治完全分离,已经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和这位印度学者的这一席短暂谈话,一时令我无言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确取得了令世界叹服的成绩,但也有一些诸如这位印度学者的人物,对此是臧否洞明。在中国飞速的城市化发展进程和经济繁荣的后面,会有多少“钉子户”无助无奈的叹息和泪水,会有多少人成为城市新的“三无”难民,又会有多少不法开发商假经济开发建设之名,让拆迁成为他们暴利和巨富的源泉,而法治秩序的缺失,令拥有强大行政公器和资源的政府,在政绩和利益的导向下,与开发商不自觉地形成“共谋”生态空间。
想说这些,实际上是想向重庆市委、市政府呼吁,当前这个“钉子户”事件,在民主法治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在重庆直辖十周年即将到之际,未雨绸缪,不要在事件可控之前,主动启动公关应急方案,不然,这一事件经网络媒体的传播和讨论,肯定会酝酿成重庆的又一个“彭水诗案”——那么远的穷山恶水,都挡不住媒体探索的眼睛,何况乎在重庆最为发达的九龙坡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3:04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作者:杨涛

3月22日之前,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这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日下午给钉子户的户主杨某下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0日《法制日报》)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此前这一户人家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在整个片区其他280户都已经搬走的情形下,仍然坚持为自身利益多次反复与开发商博弈,精神可嘉。毕竟,在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定下达前,公民的任何博弈与抗争都是合法的。 

目前开发商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甚至与某些政府官员勾结,任意拆迁公民的私产而补偿甚微,肆意掠夺巨额财富,公民无法与之进行有效博弈。而“中国最牛的钉子户”表明,公民进行努力的抗争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进行抗争才能让开发商愿意进行妥协,才能将开发商请下神坛,重新回到市场的环境中,与公民进行平等的协调。 

“中国最牛的钉子户”用它的“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堡垒,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捍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甚至,它还可以上接英国古老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的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它用决绝的方式在向世人证明,公民有捍卫私产的决心,中国也正生成这样的土壤。 

德意志帝国威廉一世金碧辉煌的行宫前,有座破旧的磨坊骄傲地屹立着,皇帝的视野受到限制,却由此奠定了德国法治的传统。今天,“中国最牛的钉子户”用弱者示强的方式为全国拆迁户赢得了尊严。我希望它能成为人们记忆中的“磨坊”,永远接受人们心中的香火朝拜;我更希望,由此开辟一片保护私产的法治传统,让我们的私产永远如同堡垒般牢不可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3:05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不搬有理?向我开炮?红旗第一次插向了钉子户

文/黄孝鹏

0, 这 一天,红旗招展,钉子户头,誓将红旗插到底,哪管天哪管地哪管中间的空气……

1,那张照片很有视觉渗透力,让你第一眼看去便过目不忘,然后大肆转发,像是见了美女似的,四处评说,不过总结起来,就一字——牛。再感觉牛字还无法传递那种感觉时,不妨加个词,太牛。

2,坚守,那钉子户像是守护着自己的最后的尊严,即使什么法院的强制性传文都置之不理。我很奇怪自己想到了英雄儿女的王成,还有那句,向我开炮。

3,以前知道迁居时好象每家都兴高采烈像是看见自己仇家意外掉沟里了那般高兴,因为可以把这旧房子卖个好价钱,可以小赚一笔,所以有的人家投机似的瞄准将要搬迁的小区,一门心思的把人家要迁居的房子买下来,然后就等着政府文件一下,然后守着钱趴炕头上数。看看赚了多少毛利,毛利率够上几个点。我认识的一家就是有如此生意头脑,只可惜投机买了一个据说是要搬迁房,不巧的是,政府突然变卦,不搬迁了。悔的那家肠子都要绿青了。

4。好象一般人都有着故土情深的想法,不过现在这个年头,不是故土情深,而是对金钱情深,认钱不认爹娘。所以凡是涉及到钱的问题,立马就变的过敏谨慎发狂头热,整个跟一羊颠风似的。头上一钱,天崩地裂。

5,可是在这种问题上,我始终认为政府的强制性拆除,不是那么一回事,你不搬,老子就逼你搬,你再不搬,老子就给你整成这么一座孤岛,这凭的是什么,权力,谁的权力,难道说政府的权力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为开发商服务的。难道和谐社会就是这个提法?

6,人户主不满意坚决孤岛插红旗,肯定由于沟通上的问题,至于其中的不和谐,我写到这怎么以为跟性生活不和谐似的。姑且不论。政府和法院以及房管局涉及到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给予问题最后判决最后裁定的问题。我感觉,这个最后强制性最后裁定,跟拿枪逼着人搬家似的,你搬不搬?不搬,嘴角一甩,……当然不可能出现这种境界。

7,当然,换成是谁,不满意的话估计都不会搬,顶多不会像户主那样坚持到底,顶多不会像户主那样把红旗插上钉子户上。这样的勇气实在令人佩服,传递一个意思就是就是剩下一个人也要把红旗插到最后。只是现在是个法制社会,不能把你家的房子用推土机轰隆隆给推了,顶多把你周围的房子给轰隆隆的推了,顺便再轰隆隆的挖个大坑,像亚洲第二大抚顺露天大矿坑似的,忽然变了一个天地,户主没有挪窝,瞬时就成野外高人的居住地了。

8,估计这样的情况在外国人看来就是一笑话。可是在中国就是一个全民大讨论话题,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在中国复杂的都可以编最高深的攻击程序了。怎么着都要个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是到这,就成了房管局法院开发商一齐开炮对准钉子户。

8,最后一句,向我开炮。 20007.03.22夜 黄孝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3:12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

作者: 一路飘过(d11034) 发表于:2007-03-20 16:51:31

[回复]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昨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重庆法院判‘史上最牛钉子户’3日内搬迁”一文成为今日网友焦点关注的话题之一,中国网联合某网第一时间连线新闻当事人、“钉子户”的女主人吴蘋,以下是电话实录:

面对通知:我没有申诉的权力

主持人:我们在网上看到了重庆法院对您的裁决,您能不能简单把这个事情说一下。

吴蘋:在拆迁户中,我是在私有房产当中最大的一家,而且基本上可以说是唯一的两证齐全,就是产权证和国土证,上面都注明了是营业房,我这个当时刚修好,他们就说要拆迁,所以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按照我产权证上面的面积,我产权证上面注明是219平米,就是按照这个用途还给我。

开发商在06年的9月14号那一天,向我送达了专门针对我一家的安置意见书,同意在我的拆迁项目范围内还给我,但是还给我要具体约定,就像住房一样,要有很多条款,但是他没有这个条件。因为在我的要求下,在07年的3月2号,就向我出示了一份书面的特别说明,说明我们的协议一直无法盖章和签字,就是南隆公司拆迁人之一,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责任也是分的很清。我按照他的安置意见,也是按照他的意思委曲求全,一直跟他商量,结果他一直拖,一直没有给我合法的拆迁许可证,也一直盖不了章。

主持人:你的这些情况,可能我们也大致了解了一些,我想知道是法院给你们发的通知?

吴蘋:昨天给我们发的通知。

主持人:在下发通知之前,你们没有达成和解,你觉得主要矛盾是在哪里呢?

吴蘋: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书面的特别说明。

主持人:不能按照你的要求。

吴蘋:不是我的要求,是规定的要求,就像你买房子,开发商不给你盖公章,你说有效吗。就是拆迁人之一不能盖章和签字。

我可以给你念一个全文

说明:被拆迁人

拆迁人之一,法人代表***,长期不在重庆,因此一直无法在安置协议上盖章和签字,以上情况属实,特别说明。

同时又盖上了另外两个公司的公章。

主持人:就是安置协议不能盖公章。

吴蘋:对。昨天的听证会是我申请的听证,在我跟开发商协商的同时,他们和房管局搞了一个裁决,我不知道。另外又向九龙坡法院申请了强拆,我也不知道这个。因为我们一直在协商,在找他们老板盖章、签字。因此我就申请了听证,在昨天听证会上,我当着数百人的面,出示了对方盖了公章的有理有力的证据,但是法院做形式;一个多小时,马上就宣布休庭,而且又向我下发了通知,这个通知都是前几天打印好的,这个听证完全就是走一个形式,之后直接给我下发了通知,而不是裁定,因为裁定我还有申诉权,而通知就没有,而且只给了三天。

面对传言:我要的是房屋,从来没要过钱

主持人:我看报道上提到,你们曾经有补偿而已的传言。就是开发商要给你两千万,外加一套房子。

吴蘋:谁说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没有矛盾了。

主持人:还有一个四百万和二百万的问题,是不是在价格上有问题?

吴蘋:不是这样的,我有证据的,都是书面的,按照条例管理规定我们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货币,一个是实物就是房屋,当时我们的补偿非常非常低,我们门面的主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还房。而开发商不愿意,就是把很偏僻的地方,比如四楼五楼的尾房来给我们。

主持人:现金呢?

吴蘋:现金我们没有选择,我们就没有谈了。如果我们选择货币的话,我们就可以谈,而我们选择的是还房。

主持人:网上所说的,你们要价四百万,他们给二百万,就是不属实?

吴蘋:根本就没有这回事,是他们制造一个点,给我扣上一个帽子,这是我们的主业,我们家里决定的,人民币价格就是那么回事,而且钱没有什么意思直到昨天我还一再说明,再多的钱我都不要,我要还房,这是我们的选择。我一再跟他们说,希望他们按照法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是他自己非要我们选择货币,可是我们没有选择货币,随便多少钱与我无关。就是安置协议上,地点已经确定了,就是按照他们的意思,但是不能盖章,因为是安置协议,是还房,假如没有盖章,协议是无效的,等房子修好以后,我找谁还呢?所以说他们明显的是侵犯法规。不然到时候的我们合法权益全部得不到保障,因为没有盖章和签字。

主持人:你们现在还在协商吗?

吴蘋:没有协调的余地了,因为他们是依照99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写的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不执行的话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那开发商赚取暴利那个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吗,所以这个情况不符合。

主持人:这个执行了以后你能得到一些补偿吗?

吴蘋:截止目前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按照有关规定起码要给我们过渡房,而且你们看了图片没有,人根本就上不去的,完全就是官商结合起来,没有办法,九龙坡完全都是区委区政府来管。我昨天在听证会上引用的几条法规,都是明确的,按照规定,城市拆迁不能强制执行拆迁。

我是地区拆迁负责人代表,要为弱势群体说法

主持人:周围的用户,你们的邻居都已经搬走了,有些网友就说,可能是你们故意在找麻烦,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

吴蘋:不是,我理解那些网友,他们不可能知道真相。我们之前搬迁走的,也是在06年的10月份,但他们都很小,最多也就是30平方左右,而且还是共有的,因为是房管局局长,亲自当面给我保证,把过渡房解决,而且我这个比较大,最后来解决。我手里有依据,是他们06年9月14号那一天带了委托书,而且我们记录上写名了的是第一次协商,双方都签了字,这是有根据的,不是可以空口说的。我非常感谢网友关注这个事,但是他们没有能力知道这个真相。我当时还觉得可以吧,最后就最后吧,我说你们一定要把这个门面留起来,他们说没问题。

主持人:像你们这样的面积有多少户?

吴蘋:我是最大的,他们最大的才2、30平米,而且他们都是几个户头,只有我们这个最特别,是一个人的名字。国家政策是依靠面积,我们也知道这个道理,我是要求按照产权面积有多大补多大,一楼还一楼,二楼还二楼,还让我怎么讲道理呢,我都不知道了。

主持人:我看您对有关法律和条例都很熟悉。

吴蘋:对。可能是我当了地区拆迁负责人的代表,为弱势群体说法,我让开发商同情一下他们,他们这么可怜,几代人住这么狭窄的房子,让他们网开一面,但你如果不懂法律,也不可以乱说。所以我搜集了很多,我在听证会都是引用的法律法规,而且是正在执行当中。

主持人:没有请律师或者是一些人来帮你吗?

吴蘋:律师的初衷、目的很简单,也巴不得我去打官司,你知道老百姓打官司的难处吗,最短的也得三五年,长的要很多年。我觉得只要开发商依法拆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就应该没有矛盾。现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只要稍稍不太过分,我认为也不存在什么,因为老百姓可能以息事宁人、委曲求全达到一个环境。我自己扪心自问,真的没有想到这个结果。

如果说我是刁民,我就说他们是刁官

主持人:有网友说你是刁民,你怎么评价他们的评价?

吴蘋:他们说我是刁民,我就说他们是刁官。只有日本鬼子在中国才说刁民和良民。不能侵犯人家的财产,如果是这样的话,物权法还干什么呢?

主持人:我也是在网上看到这个消息传的比较多,说你有黑社会背景?

吴蘋:语言传播成这样很正常的,因为有些人可能因为自己的心态,或者是自己也遇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是满腹牢骚,自己也发挥一下自己的性格。这个很正常。如果我是这个背景的话,会把房子挖成那样的吗,会断我的水电吗。我是坚持真理只有一个,另外我坚持公道自然在,我坚持仗义执言的人还是有的,我坚持法律是公正的,只是说执行起来走样而已。所以我期盼有那么一天,法律能还我公道,还事实一个真相,我们承受了一般人是不能承受的十多年的经济损失,这么长时间的经济折磨,还有开发商的恶意拆迁,官商的勾结、串通,我们真的很难。

他们不让媒体采访我 我希望媒体多关注

主持人:下一步你准备怎么办?

吴蘋:下一步通过媒体的呼吁,因为有一些媒体也跟我联系了,他们也感觉很无奈,不允许他们录音、拍照,也不得入场,我说凭什么了,我说邀请人家过来怎么了,其实也不是我邀请过来的,他们也是千里迢迢过来的,而且也是关注法制社会的事,关注我们的事。

主持人:房管局说现在这个事情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报纸上的新闻已经公布得很清楚了。

吴蘋:是哪个报纸?

主持人:是当地的重庆时报等。

吴蘋:当地的报纸肯定是这样登。

主持人:而且他们是自由采访的。

吴蘋:不是,昨天不让他们跟我说话,而且把他们拉到房管局的办公室,跟他们说了话,就是房管局的刘科长。听证会一结束,刘科长和开发商就在法庭外等着,然后把这些记者都拉上车了。

主持人:没有让你接受采访?

吴蘋:没有,他们有很多法警,包括男的女的,就是我一个人坐一边,开发商和房管局坐在一边,反正那边有很多人。还有审判长三个人,一个合议庭,对面坐了很多旁听的记者、群众,不允许他们开机录像,也不允许电话开通,更不允许录音,也没有让他们跟我说话。

主持人:法庭上可能有制度。出了法庭之后,也没让你跟记者接触?

吴蘋:没有。我就是看到一个大车子,大概可以坐20人左右,把记者都拉走了。听证以前,有的记者给我打电话,说想对我进行采访,我说可以。但是他们都不让记者上去。我们那个法庭是刚修的,进门还要刷卡,你要找人的,还要让上面的人打电话告诉保安、法警,你要填一个表格才能上去。我上去找庭长的时候都找不到了,我就进不去了。他们重庆政府的人可以进去,因为他们有密码的,要读卡的。假如你相信我的话,房管局全都是说谎话,你叫他们拿证据吧,所有证据都没有签字、盖章,都是他们手写的。

主持人:给你的一些文件都没有盖章。

吴蘋:对,他们就只给我几分钟,我就很快地翻,庭长问我了,我说都是伪造的,他们就是搞这样一个形式。他们给我下的通知,可能是头几天就打印好了。

主持人:这个事情出来这么久了,之前有没有报社报道?

吴蘋:重庆每个媒体内部都有通知规定,一律不许登,不相信你可以问重庆那些媒体、记者。

主持人:你想到过现在房子搞成这样吗?

吴蘋:我哪里想得到。我说你依法的话,我争取第一个走,因为我为生活奔波,上有老,下有小。我在拆迁的第一天,就把所有的产权证原件都拿过去了,他们不光是看你的证件,还要向房管局、国土局调档,什么都是按照他们来的。一开始开发商就巴不得拿他们那么一点点可怜的钱,而且又很低廉。重庆的房地产价格大约也是四千左右,而且我那个是营业门面,商业铺面,二楼才给三千多,这样我肯定不能接受,就选择还房,很简单,你按房子还给我就行了嘛。你是开发商,而且是几家合伙的,都是那些人,乱七八糟的凑合起来的股份,利用要赚大钱,你还给我不就行了吗,他说太小不还,我说我这个两百多平米的,你不还吗?

原地安置 开发商让我补他二百万

主持人:开发商就是不愿意原地安置?

吴蘋:他们不愿意还,就是想给一些钱。我这个评估价下来才两百多万,我肯定接受不了,而且我选择还房,还要补他二百多万。

主持人:还要倒给他二百多万?

吴蘋:对,按照这个价格补他,你说能不能接受呢?我真是冤枉,比窦娥还冤。你有兴趣就到重庆吧,我给你提供证据。他这个就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强买强卖。房管局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我的要求是合法的,我说重庆市有规定的,我有权利选择还房的,应该尊重我们被拆迁人的选择。后来他们不愿意。没有办法,一直拖到06年,说在原地还我,还要我补二百多万,我说凭什么呢,你给我那么低,还要我补那么多。所以这个问题就一直僵持下去。后来他也没有办法了,我就以法规跟他说话,他说就不依法,你怎么样。到06年9月份,我说你跟我协商要正式委托,不要总是找退休的,因为他们来的人就说,我是临时工的,说的话不算。我说你可以一个委托书,哪怕是委托擦皮鞋的都行。到06年的时候有了一个委托书,是一个叫王伟的,跟我进行了协商;我就按照我的合理要求,安全我产权证上面的面积还给我,那些没有证的就算了,反正产权证上面是多少就还我多少,上面是219,就还219。你同意以后我们就要签正式的协议,因为你是还房。他后来又告诉我这个不能盖章。说拆迁人之一找不到,长期不在重庆。这样协议就有效吗?怎么可能?结果就因为这个事,你说这算我的责任吗?结果他们还让法院来威胁我。我说你赶紧去找拆迁人,一定要盖章的,否则到时候我找谁去啊?因为你们这个项目可以随时转换,一个工地要转很多包工头,也会转很多法人,如果没有公章我找谁去啊?

主持人:当年你拿着产权证去房管局准备办理拆迁手续的时候,你不是说第一个拿过去的吗?还记得日期吗?

吴蘋:2004年8月31号。一直拖到现在,没有给我一平米的安置过渡房,没有给我一分钱的补偿。

我是开酒楼的,人家叫我阿庆嫂

主持人:网上说你家里是做生意的,而且很厉害。

吴蘋:这个房子是我们自己的,我们80年代初就做生意。

主持人:什么生意?

吴蘋:开酒楼、饭店。因为我们那条街是酒楼一条街,我很会处事,人很好,人家叫我阿庆嫂。我对人很和气,我知道和气生财这个道理,这个没有错吧。

主持人:现在这个生意还做吗?

吴蘋:没有做了,就是因为这个事,烦得做不了,给你的身心造成疲惫,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哪儿还有心情做生意。两个老人这两年气死了,当年这是他们的房产。

主持人:是公公婆婆赠送给你们的?

吴蘋:对。

主持人:你先生为这个事情操心吗?

吴蘋:能不操心吗。本来我爱人是口碑非常非常好的一个人,我还安慰他,我们双方夫妻还要互相的安慰。我们说不要紧,只要我们是对的,就一天天这样过着。我们都不知道过了几个春夏秋冬了。而他们还是那么一派胡言。可以这样说吧,因为房子对我的影响很大,比如说你到其他地方工作,他三天两头地又通知你有什么事,如果你在家的话,他又不诚信诚意地跟你协商,因为他没有具备这个条件,他就是这样拖,完全就是想拖垮你、拖死你这个意思。

主持人:网上支持你的占多数,但也有一些人有不同意见。

吴蘋:肯定是开发商恶意操作的,他们请了很多枪手,他们自己跟我说,他们请的小弟都跟我说,你要坚持,你要理解我们,我们是各为其主,没有办法,他们小弟对我特别好。

主持人:这些小弟是什么人?

吴蘋:就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他们公司性质特别复杂,一半国有,一半私营,阴阳各半。

主持人:这些开发商手下的员工说内情是想拖垮你?

吴蘋:下面那些处长、科长都说,就这样拖死你,太不公平了,一看就知道,这不是人做的事。

主持人:就是告诉了你实情,拖死你。

吴蘋:对,一般人是不行的,就是靠我的这个意志、信念。我们拆迁的人,有几个人都死掉了,有的就是气死了,有的是有病。

主持人:一共是多少户要拆迁?

吴蘋:他们说是218户,我觉得不止,到底多少我也不知道。因为他们是以产权证来说明,而不是以户头来说,户头大概是一千多户,我这个证是八个户头。但我们讲道理,我们知道政策是以产权面积来说的,不以你的户头来说。是以一个证一个户来说,就是218户,而登记户头的大概是一千多户。他们有的也就是十多个平方,按照国家来说也就是给你35平米。

主持人:涉及到这么多人,其他人跟你也一样吗,就是不愿意拆迁?

吴蘋:到去年年底才完成,后来那边那条街又出现了一些事,像什么放火、偷盗,都是他们干的。

主持人:那是条什么街?

吴蘋:鹤兴路,就是我们步行街的中心,轻轨站的下边。

主持人:您的年龄有多大了?

吴蘋:40岁左右。

主持人:现在不做生意了,就专门为这个事情吗?

吴蘋:还有心情做生意吗?假如换作你,你觉得还可以做生意吗,每天都是茶饭不思的。昨天在听证会上,我说你要赢得光明磊落,输得心服口服吧,可根本就不是这样一回事。


最后一次修改于 2007-03-20 17:34:44


主题:Re: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我不是刁民


作者: a988976(a988976) 发表于:2007-03-22 05:02:06

[回复]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回复 一路飘过 发表于2007-03-20 17:34:44的帖子:


原地安置 开发商让我补他二百万

主持人:开发商就是不愿意原地安置?

吴蘋:他们不愿意还,就是想给一些钱。我这个评估价下来才两百多万,我肯定接受不了,而且我选择还房,还要补他二百多万。

主持人:还要倒给他二百多万?

吴蘋:对,按照这个价格补他,你说能不能接受呢?我真是冤枉,比窦娥还冤。你有兴趣就到重庆吧,我给你提供证据。他这个就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强买强卖。房管局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我的要求是合法的,我说重庆市有规定的,我有权利选择还房的,应该尊重我们被拆迁人的选择。后来他们不愿意。没有办法,一直拖到06年,说在原地还我,还要我补二百多万,我说凭什么呢,你给我那么低,还要我补那么多。所以这个问题就一直僵持下去。后来他也没有办法了,我就以法规跟他说话,他说就不依法,你怎么样。到06年9月份,我说你跟我协商要正式委托,不要总是找退休的,因为他们来的人就说,我是临时工的,说的话不算。我说你可以一个委托书,哪怕是委托擦皮鞋的都行。到06年的时候有了一个委托书,是一个叫王伟的,跟我进行了协商;我就按照我的合理要求,安全我产权证上面的面积还给我,那些没有证的就算了,反正产权证上面是多少就还我多少,上面是219,就还219。你同意以后我们就要签正式的协议,因为你是还房。他后来又告诉我这个不能盖章。说拆迁人之一找不到,长期不在重庆。这样协议就有效吗?怎么可能?结果就因为这个事,你说这算我的责任吗?结果他们还让法院来威胁我。我说你赶紧去找拆迁人,一定要盖章的,否则到时候我找谁去啊?因为你们这个项目可以随时转换,一个工地要转很多包工头,也会转很多法人,如果没有公章我找谁去啊?

主持人:当年你拿着产权证去房管局准备办理拆迁手续的时候,你不是说第一个拿过去的吗?还记得日期吗?

吴蘋:2004年8月31号。一直拖到现在,没有给我一平米的安置过渡房,没有给我一分钱的补偿。


真不知道是谁最牛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7-3-23 22:46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M14] 支持钉子户。
就是这个现实的社会,这样执著的人太少。 [M1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7-3-23 23:01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有时候想有点尊严地活着,真不是轻松的事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07-3-24 15:46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睡着的人想醒来,醒着的人想沉睡;现实多么残酷,觉醒只会带来痛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3-24 16:36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中国真的有毛病了,这样的事件,竟然还有那么多媒体视而不见。
前两天新浪、网易、TOM等各大门户网站都为此开了专栏,一夜之间竟然全部都消失了,只还有其他少数网站还挺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还能捂得住吗?
JJ的业主也想争取那点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可怜的权益,但实在是难呀!就拿分区管理来说,一开始就反对他们这样做,因为能不能管好跟分区没有关系,而是想不想管好和有没有好的管理办法。KJ一意孤行进行分区,他们公布的花了四十几万,还吹怎么怎么好,可是过去还不到4个月,一切又回到了原样,进出的人没人查了,车也没人管了,白白浪费了广大业主的管理费。
现在这社会,有些人连一点点起码的良知都没有了,终有一天会报应的,自己都不会做人怎么可能教育好自己的后代,当正义的主流到来时,他们都将被埋进坟墓,因为谁也阻挡不了社会文明的演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07-3-24 17:51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分区管理后,不该锁的门锁了,很不方便哪!!! [M09] [M09] [M09]
该管该查的门,却一个也没人管! [M10] [M10] [M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07-3-24 19:23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引用作者 西域雄风 于 2007-3-24发表的原文
分区管理后,不该锁的门锁了,很不方便哪!!! [M09] [M09] [M09]
该管该查的门,却一个也没人管! [M10] [M10] [M10]


分区管理是瓜分骏景的前奏,是一个阴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4 22:39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都该觉醒了!(图)

物业管理除了给业主增加麻烦还能做点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3-24 22:43 | 只看该作者

Re: ZT:感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今天你在乎自己的权益了吗?(图)

中海康城团结一心维权成功,如果JJ的人还是一盘散沙,就只有等着遭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1-6 12:44 , Processed in 0.08606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