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968|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物权法已通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3-17 1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等作了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KJ必须对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给野猪们一个交待了 [M02]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7-3-17 17:57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能不能短期内给我们小区带来什么好处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7-3-17 23:03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恭喜我们大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7-3-17 23:16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叹,没什么感觉
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来,政策也得有人去管,否则也不过是白纸一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7-3-17 23:19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根据物权法,小区是不是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开规划路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7-3-18 19:17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物权法只是明确物权,好象没什么其他维护业主权利的描述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7-3-20 09:53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根据物权法,小区是不是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开规划路了??

最希望的就是这条了!对了,还有就是把那个变电站的地址也搬了!!
[本帖由LEO 狮子座修改于2007-03-20 09:54:1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7-3-20 13:16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究竟实实在在的好处有多少,还是个未知数啊!! [M02] [M02] [M02] [M0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7-3-20 13:23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这么说来,地下车库、架空层车库可以买卖了。看来还是发展商的势力大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07-3-20 13:24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道路边的停车位,月租应该归业主委员会所有,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应该这样理解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07-3-20 13:25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引用作者 橙园农夫 于 2007-3-17发表的原文
能不能短期内给我们小区带来什么好处呢?

没啥好处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07-3-20 13:56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占用业主的公用场地作出租盈利,所有收入 [M14] 应当归业主共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07-3-21 09:38 | 只看该作者

Re: 物权法已通过

很好很好,以后可以拒交车管费啦 [M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1-6 13:05 , Processed in 0.27829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