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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家表示:电梯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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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house.gznet.com/CMSSystem/mwnews/2007/05-31/20046.html
物权法专家表示:电梯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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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gznet.com 广州视窗-住在广州 2007年05月31日 10:51 新快报


 

  在电梯内做广告赚取利益返还给业主的很少,但实际就应该是业主的。”昨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核心起草人王轶在广州天河区政府普法宣传时说。

  重庆钉子户不涉公共利益王轶说,热门话题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因为拆迁有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重庆钉子户是属于协议拆迁。

  他解释说,现在这类事情的程序基本是:开发商在看中一块地后想买下来开发,开发项目也符合规划局的规划,买下之后先拿到政府部门的拆迁许可证,然后和当地的居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重庆钉子户就是在这个环节上达不成一致。达不成一致后,开发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当地建委申请行政裁决,建委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决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了。

  王轶说,这好比有人看到我的水壶想买,可是我不想卖,他又整天缠着要买,我就开价100万把他吓跑。如果他能说服我我可以免费送给你,如果不能说服我那你就得给我100万。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你就到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我按照你提出的价格卖给你。这是很简单的买卖关系,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物权法实施以后,开发商要么有高超的谈判能力,要么就要有雄厚的财力,否则就会在以后的竞争中被淘汰。

  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王轶表示,物权法将对社会产生生远的影响,今后将有一系列法律将作修改,首个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王轶说,在调研中发现,现在电梯经常被用来做广告,但是收益分给业主的很少,但实际上却应当为业主所有。

  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经常写明保留用电梯、外墙、楼顶等做广告的权利。“这种约定绝对无效。”王轶说,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和业主约定,然后按照约定从中获得部分利润,这种约定只能是在物权法的范围内更有利于业主利益才能生效,否则统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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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由风风雨雨修改于2007-05-31 19:06:45]
[本帖由风风雨雨修改于2007-05-31 19:07:35]


修改标题颜色。
[本帖由小王子修改于2007-05-31 2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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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5-31 23: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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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6-1 00:2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darkred]物权法专家表示:电梯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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