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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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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6-9 1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7-06/09/content_28985893.htm

被打业主李刚索赔260万判赔17万。

法院认为,故该集团公司与王×可等人,对李刚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集团公司称上述被告仅是接受刘×雷的个人指示,不是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至于李刚提出该物业公司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指使和直接参与殴打他的说法,其提供的证据未能相互印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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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14:3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M35] 搞掉你一个维权业主,17万就可以了,一个车位钱。

寒心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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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14:3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被打业主李刚索赔260万判赔17万
大洋新闻2007年06月09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胡利
  本报讯 (记者胡利)昨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业主李刚,从该区法院法官手里接过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写明,7名故意伤害他的凶手和两家相关单位,赔偿各种费用175043.11元。上述被告之前被李刚索赔各种费用高达260多万元。去年2月初,因班车问题,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了冲突。2月15日下午,王×可等凶手进入
李刚家里,将李刚及其岳母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刚为重伤,岳母为轻微伤。这一恶性事件曾一度受到广泛关注。
  原告称被歹徒无端殴打

  今年38岁的李刚,把康景物业公司、新南方集团公司和王×可、陈×虎、韩×领、陈×民、李×新、王×亮、周×卷推上了被告席。

  李刚诉称,2006年2月15日晚上7时15分左右,他在小区12栋304房的家中,被数名夺门而入的歹徒无端殴打致重伤,致脾脏全部被摘除。为此,他不仅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还造成了他及家人极大的精神痛苦。他认为,经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件是该集团公司指派凶手所为,王×可、陈×虎、韩×领、陈×民、李×新、王×亮、周×卷就是其中的凶手,这些凶手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该集团公司应与这些凶手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该物业公司与该集团公司存在串通行为,该物业公司作为楼盘的管理公司,故意存在严重管理过失,纵容和包庇凶手的行为,才让凶手有机可乘。

  李刚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3574.95元、误工费41400元、护理费1045元、营养费5400元、伙食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19103.96元、子女抚养费100392.045元、交通费6316元、鉴定费1245元、移植费30万元、后期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物业公司称没对李刚侵权

  该物业公司不同意李刚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是侵权之诉,该物业公司对李刚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不是国家治安保卫法定机关,无能力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也无法阻止李刚在自己家内,被人伤害的刑事案件发生。

  二、该物业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犯罪分子,于2月15日到特定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也无法注意到每户业主的每项活动。而本案是李刚家人把自家的木门打开,看到罪犯后又把防盗门打开的,连李刚自己都不可能注意和防范的突发性、隐蔽性刑事犯罪,物管人员更不可能注意和防范。该物业公司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后及时参与抢救李刚,并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线索。

  三、该物业公司对李刚的人身损害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该物业公司不需对李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南方集团公司辩称,本案是职务范围以外的犯罪,王×可、陈×虎、韩×领、陈×民、李×新、王×亮、周×卷虽然是该集团公司的保安员,但该集团公司从未指派他们去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损害行为发生在李刚所住的小区,而该集团公司住所地在海珠区,保安范围也是在海珠区的某广场,故他们对李刚实施的侵害行为与职务无关,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该集团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王×可辩称,对于李刚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李刚诉求的260多万元是个天文数字,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足,希法院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

  集团公司和物业公司有何责任?

  法院认为,王×可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参与侵入住宅殴打了李刚。虽分工不同,但他们实施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且相互结合,是造成李刚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是造成李刚人身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该集团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法院认为,故该集团公司与王×可等人,对李刚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集团公司称上述被告仅是接受刘×雷的个人指示,不是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具有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该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管理不善的过错,惰于履行相关职责,未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事故发展的义务,对造成李刚的人身损害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还认为,至于李刚提出该物业公司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指使和直接参与殴打他的说法,其提供的证据未能相互印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后期医疗费证据不足

  根据李刚请求赔偿的项目,法院确认其损失如下:一、医疗费:28384.99元。二、误工费:26719.23元。三、护理费:1045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五、营养费:3000元。六、残疾赔偿金:88619.64元。七、被抚养人生活费:23029.25元。八、交通费2280元。九、鉴定费:1245元。

  不支持的费用包括:一、移植费30万元和后期医疗费100万元。李刚除相关陈述内容外,未能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其为进行治疗需产生的移植费及后期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刚可待移植费和后续医疗费确实发生后,另行起诉。二、精神损害赔偿费100万元。虽然王×可、韩×领、陈×彪、陈×民、李×新、王×亮、周×卷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他们已经受到刑事制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李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新南方集团公司与王×可、韩×领、陈×彪、陈×民、李×新、王×亮、周×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175043.11元给李刚。康景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费5011元,由王×可等7人、新南方集团公司、康景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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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14:4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该集团公司称上述被告仅是接受刘×雷的个人指示,不是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这个说法和最近ZF某某说偶们的政策从来没有出而反尔某些官元的说话不能代表ZF立场,嘿嘿,就算他话都登上了好多家主要的报纸,也是不算数的。

MD,到底谁说话算个数?!
[本帖由野火修改于2007-06-09 14: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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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6-9 14:5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引用作者 野火 于 2007-6-9发表的原文
“该集团公司称上述被告仅是接受刘×雷的个人指示,不是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这个说法和最近ZF某某说偶们的政策从来没有出而反尔某些官元的说话不能代表ZF立场,嘿嘿,就算他话都登上了好多家主要的报纸,也是不算数的。

MD,到底谁说话算个数?!
[本帖由野火修改于2007-06-09 14:42:10]


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吧? “不予采信。”,就是还是认定是职务犯罪。

但是赔偿额度也实在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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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6-9 14:5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ding!!!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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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6-9 15:0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现在各种案件的经济处罚/赔偿额度相对这边的情况来说都实在太小了,不痛不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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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6-9 15:4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新南方集团公司与王×可、韩×领、陈×彪、陈×民、李×新、王×亮、周×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175043.11元给李刚。康景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费5011元,由王×可等7人、新南方集团公司、康景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以上判决其实已经承认他们是一伙的,打人虽然没有连带责任,但赔偿却要共同承担,所谓有难同当吗,KJ"真TM英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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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6-9 16:4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TMD,是哪间法院的哪个混蛋法官,有机会把他的名字亮出来。到时候,找些把他痛打一餐,也摘掉他的脾脏,再扔给他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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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6-9 16:5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天天教导我们,要遵守法律,要尊重法治精神,要热爱国家,热爱民族。但这就是我国的法律,这就是我国的法制现状。凭什么要我们这些老百姓遵守法律,而那些权贵们却可以将法律玩弄于股掌呢?当社会的中坚---中产阶层也觉得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伤害的时候,也就是对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产生失望和蔑视的时候,社会之动荡、国家之灭亡恐怕也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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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6-9 16:5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就判决而言,觉得问题不大,至少没有明显的偏袒

“不支持的费用包括:一、移植费30万元和后期医疗费100万元。李刚除相关陈述内容外,未能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其为进行治疗需产生的移植费及后期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刚可待移植费和后续医疗费确实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未发生的费用、或不能证明一定会发生的费用的

但是至少从形式上,还是支持发生费用后再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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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6-9 21:3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我今天看到报纸的时候,当时给气蒙了,真想找个人谈论一下此事,可惜我在银行办事,坐在身边的人一个不认识,郁闷呀. [M09]

对这个社会真是太灰心了.那报纸说的竟直太不是人话了. [M09]

彻底死心了.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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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6-9 21:4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引用作者 lindows 于 2007-6-9发表的原文
就判决而言,觉得问题不大,至少没有明显的偏袒

“不支持的费用包括:一、移植费30万元和后期医疗费100万元。李刚除相关陈述内容外,未能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其为进行治疗需产生的移植费及后期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刚可待移植费和后续医疗费确实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未发生的费用、或不能证明一定会发生的费用的

但是至少从形式上,还是支持发生费用后再索赔的


如果这样,自己没钱岂不是病都看不起啦 [M09] 应该先给钱预交移植费等 [M14]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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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6-9 23:2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原来法律是这样包庇坏人的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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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6-10 07:2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MD,真没天理啦!看广州日报刊登的李刚案判决书。[/color]

就算是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有什么用了,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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